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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1]32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29
实施时间: 2000-12-1
失效时间: 2011-9-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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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规范普通发票审批管理行为,制定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审批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审批试行办法
  为配合我局的普通发票换版工作,规范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审批行为,加强行政执法权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征管业务规范(修订本)》,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发票申请人资格条件
  申请购买(含印制,下同)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同时具备依法办妥税务登记并为流转税独立申报纳税的义务人;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实施细则十五条情况的特殊纳税人,可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供予普通发票。
  流转税汇总申报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连锁店、总分店,由总机构申请购票。
  二、申请普通发票领购簿手续
  纳税人应当领取并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下列证件、资料到税务主管局管理部门办理申请购买发票手续。
  1、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和办税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三、申请普通发票领购的税务审核事项
  (一)申请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审核:
  税务审核人员应对申请人的资格和以下内容,进行案头审核:
  1、申请发票领购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2、经营能力,如:经营场所(厂房、店面、仓库)、设备、银行帐户、资金状况等方面;
  3、会计核算能力,会计人员执业资格、企业财务章程、关键事项的会计处理办法;
  4、发票安全性,发票是否专人保管,有必要的保管安全设施;
  5、纳税人经营范围、单项货物价值、销售规模等内容,审核供应发票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
  (二)特殊申请事项的审核:
  1、申请领购收购发票的,审核申请人业务的真实性,如仓库、收购地域、收购货物和对象、销货对象、款项结算等;
  2、汇总申报纳税、统一购票的申请人,审核总分支机构和连锁店,内部是否设立发票登记簿,建立完整的领用登记、内部缴销手续;
  3、申请行业专用发票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书证和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纳税人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各行业所列示的经营范围),按规定的使用的对象和范围进行审批。
  (三)申请变更发票供应指标的审核:
  申请增加或调整发票供应的,应审查用票人的生产经营规模、销售情况、生产经营稳定性和实际申报纳税的销售额。
  四、发票审批的基本原则
  1、对实行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供予手填式普通发票。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非临时性)的纳税人,供予定额发票。
  3、“收购统一发票(购乙(4))”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临时认定)使用。
  4、发票供应数量,原则每次限购不超一个月用量。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核准为“批量供应”或“验旧购新”购票方式,其他纳税人只能核准为“验旧购新”购票方式。
  五、发票审批权限
  1、万元版2本以下(含2本),其他每种金额版本5本以下,由税务管理员负责审批;
  2、十万元版,万元版2本以上,其他每种金额版本5本以上,须经管理科(分局)科长(分局长)审批。
  六、外来临时经营单位(个人)用票申请
  对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外地单位或个人要求申请购买发票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验证申请人提供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发票保证金。
  发票保证金收取标准是:百元版,每本500元;千元版,每本3000元;万元版,每本5000元。
  收取发票保证金,必须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
  3、每次购票限量:万元版票一本,其他版面发票三本以内;实行按次核销办法。
  4、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凭纳税人的《发票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七、其他工作要求
  1、管理局(分局)审批发票之后,完成CTAIS发票审批计算机规范操作,通知纳税人到税务窗口办理发票领购簿和购票手续。
  2、税务管理人员审批印制企业衔头发票,应审核发票的票样是否规范,每次核准印制数量一般不超过纳税人一年的使用量;对复申请者要同时对上次自印的发票进行缴销,在《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转发票印制管理人员。
  3、加强发票审批后的用票监控、跟踪管理,管理局(分局)要根据用票人的经营情况、申报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核复审,及时调整纳税人的月供票指标。
  八、本办法自2001年12月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1
实施时间:201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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