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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厦门市粮食收购普通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3]13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4
实施时间: 2003-8-4
失效时间: 2011-9-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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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2]804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福建省××市粮食收购普通发票>式样的通知》(闽国税函[2003]75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于今年8月1日开始启用《厦门市粮食收购普通发票》,CTAIS上发票类别为“粮食收购发票”,发票代码:22121。该发票分两种,均采用我局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统一印制,第一种为四联单(字轨:国税粮购万(4)),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其中:第一联存根联(黑色),第二联发票联(棕色),第三联抵扣联(绿色),第四联记帐联(红色)。第二种为三联单(字轨:国税粮购万(3)),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其中:第一联存根联(黑色),第二联发票联(棕色),第三联记帐联(绿色)。成品规格为:10cm×19cm。今后凡从事粮食收购经营业务,都必须使用《厦门市粮食收购普通发票》,不得以其他发票替代。
  特此通知。
  附件:1、《厦门市粮食收购普通发票》式样(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2]804号)
     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福建省××市粮食收购普通发票>式样的通知》(闽国税函[2003]75号)
  二○○三年八月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1
实施时间:201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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