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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9]26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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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4号)同时废止,请依照执行。
  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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