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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7]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5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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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申请享受财税[2006]1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市局将2005年12月31日之前我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发给各局,供各局参照。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其增值税免税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凡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在本通知下发前其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或将税款退还企业。
  四、各局应对所辖宣传文化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于每季度末20日内将《宣传文化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五、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时间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将相关税收政策告知纳税人。
  附件:1、2005年12月31日之前我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的企业名单
     2、宣传文化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2007年1月15日
  转   发: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附   件:
  [1]2005年12月31日之前我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的企业名单
  1、北京市新华书店密云县店
  2、北京市怀柔新华书店
  3、北京市顺义新华书店
  4、北京市大兴新华书店
  5、北京市昌平新华书店
  6、北京市平谷新华书店
  7、北京市房山新华书店
  8、北京市燕山新华书店
  9、北京市通州新华书店
  10、北京市新华书店延庆县店
  [2]宣传文化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纳税所属期

企业户数

免税销售额

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

本季度

 

 

本年累计

 

 

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

本季度

 

 

本年累计

 

 

合计

本季度

 

 

本年累计

 

 

  注:各局应于每季度末20日内将本表上报市局流转税处。2006年度的有关情况请于2007年2月28日之前上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09]26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31
实施时间: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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