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0]24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28
实施时间: 2000-10-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7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征管分局:
  为配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办法的试点改革,切实做好对改革试点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现作如下要求,希遵照执行。
  一、对改革试点单位,由各试点单位在编制工资发放明细表时按税法规定,统一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由统发工资的代办银行按时将所预扣个人所得税税款返还各试点单位。
  二、各试点单位在收到代办银行所返还工资发放明细表及预扣税款后,应及时将本单位所发放的奖金、实物等与财政发放的工资合并后,按规定计算出职工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于次月7日前汇总申报缴纳。
  三、实行工资发放办法改革的试点单位仍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对其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处理。
  四、试行工资统一发放并预扣个人所得税是税收征管适应改革的一种新情况,你局应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行政事业 沪财会[2018]5号 2018/1/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 浙财预执[2024] 2025/2/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湘财资[2022]18 2022/12/12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黔财资[2024]2号 2024/11/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资产 内财资[2017]73 2017/5/27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12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 赣财办[2013]45 2013/11/1
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 财会函[2017]3号 2017/1/25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管 2009/9/12
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关于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参与行政事业 晋注评协[2016] 2016/5/17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 黑财监[2023]26 202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