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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工商年检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会协[2006]2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4-20
实施时间: 2006-4-20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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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申报工商年检时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工商年检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确保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真实、客观、公正的审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商省工商局有关部门和我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我会拟订了《河南省企业工商年检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要认真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本指导意见精神,密切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指导,齐心协力,克服困难,高质量地完成我省企业工商年检会计报表审计工作。
  附件:《河南省企业工商年检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河南省企业工商年检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工商年检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确保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真实、客观、公正的审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实际需要,现就我省企业工商年检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审计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工商年检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应严格遵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等执业规范、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1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试行)》的要求执行;对于小规模企业,应遵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4号—小规模企业审计(试行)》的要求执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所规范内容均有其特定的内涵和适用情形,与《公司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年检工作的需求不相符合,一般不应作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工商年检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所遵循的执业标准。
  二、审计报告的标题
  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工商年检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一般不应采用“专项审计报告”标题。《公司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均强调,申报年检的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审计报告”,这也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报告的引言段说明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名称、日期或涵盖的期间及明确会计、审计责任即可,无需添加其他非专业性表述。
  (二)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依据,即《独立审计准则》。除与企业有特别约定外,为避免引起歧义,不应把《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以下简称“其他法规”)作为会计报表审计依据。如在审计报告表述中把其他法规作为审计依据,则会计师事务所还应遵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的相关要求,充分考虑自身能力、审计风险和相应增加的审计成本,在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后,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企业合理遵守了这些法规;如企业确实存在违反其他法规的行为,则注册会计师应判断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并重新评估审计风险;如未另行签约并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则不得述及这些法规并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
  (三)为满足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信息需求,审计报告的意见段除应说明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外,还应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及股东、发起人出资是否到位、非货币形式出资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情况、有无抽逃出资迹象等加以表述;对于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注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应一并表述。
  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还应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如实说明上述有关内容并与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表述实质上相一致;如实列出所有股东、发起人借款情况。对于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注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应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一并说明。
  (四)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合理关注并考虑披露以下情形:
  1、大额借款长期挂帐;
  2、虚构交易,导致大额资产转移;
  3、股东投入的资产大部不为公司所有或控制;
  4、公司大额负债与投资人负债不能明确区分。
  对于以下情形:
  1、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借款在50%以上;
  2、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3000万元,借款在30%以上;
  3、企业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借款在20%以上。
  且注册会计师认为该借款行为明显失当的,则应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该借款行为。
  (五)注册会计师无权对是否属于抽逃出资作出判定或发表审计意见。
  (六)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应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所有原因。
  (七)如与企业有特别约定,审计报告中可加上“本审计报告仅供工商年检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无关”等表述。
  四、审计报告的类型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四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合理选择使用。
  五、审计报告用章及附件
  (一)合伙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名、盖章;有限责任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名、盖章。
  (二)审计报告应载明事务所的名称和具体地址,并应加盖该事务所公章,不应采取“审计专用章”、“**业务部”或其他不规范用章形式。
  (三)审计报告除附已审会计报表外,一般还应同时附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营业执照、签字注册会计师证书(含转所批准页)复印件;若属主任会计师授权签章,则应同时附送主任会计师授权文本并加盖双方注册会计师章、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审计报告及所有附件应加盖骑缝章,也可同时采用其他适当的防伪方式。
  六、审计收费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为社会提供会计报表审计服务应遵照执行的收费标准是《河南省社会审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豫价房〔1997〕第340号文件)。这一重要的收费文件作为国家计委立项、省定标准,自2003年起即被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列入《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各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执行。社会审计业务收费标准是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行业特点、市场供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制定的,属重要的经营性收费,其管理权限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操纵社会审计服务市场,也不得以排挤其他事务所或独占某一市场为目的,按明显低于行业平均审计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
  抄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部 2006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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