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契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农税[2008]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3-26
实施时间: 2008-3-26
法规类型: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56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2007年11月,我局下发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农税【2007】34号),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便于纳税人和征收机关掌握,现就相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农村居民是指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
  2、夫妻双方一方是城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如其中一方已购买过一套城市住房的,不再享受农民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3、农村居民所购房屋的单价超过各区县房管部门与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和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50%以内的,其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征收契税,超出均价50%以上的不享受农民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各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应充分利用征管资料,主动会同房管部门统计上年度本地商品房市场均价,并上墙公示。
  4、购房者办理减免需提供购房合同、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资料。
  5、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文前已在财政征收机关办理了减免手续的,不予追征。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被征地 哈人社发[2012] 2012/11/27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商品房市场秩序专项 成房发[2016]10 2016/9/28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 青价检[2012]15 2012/9/17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琼财税[2001]96 2001/7/6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沪税流[2001]16 2001/1/1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黑价明传[2012]15号文件 哈价检发[2012] 2012/9/24
江苏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 苏农改办[2011] 2011/2/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 鲁国税发[2004] 2004/2/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 苏府规字[2011] 2011/12/8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 大价发[2011]84 201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