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农税[2007]3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11-1
实施时间: 2007-11-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62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城市化进程,鼓励农民购买城镇住房,经研究决定,现就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凡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其购房单价,主城11区在重庆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均价以下;远郊区县在当地市场均价以下,免征契税。购房单价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计征契税。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的,只享受一次契税优惠。农民购房享受契税优惠,应向征收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
  3、已婚者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通知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以纳税人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间为依据。原《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工购买城镇二手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农税(2007)21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 渝国税发[2004] 2004/2/2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 浙政办发[2005] 2005/1/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 湘人社规[2023] 2023/6/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 晋国税发[2004] 2004/2/9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 赣国税发[2004] 2004/2/1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 鲁国税发[2004] 2004/2/10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补 渝财农税[2008] 2008/3/26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 湘国税发[2004] 2004/2/17
江苏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 苏农改办[2011] 2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