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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1]81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6
实施时间: 2001-12-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13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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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企业在纳税年度内一次性支付各种经济补偿数额较大的,需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当地市、县国税局审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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