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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粮办财[2009]29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粮食局
发文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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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有关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税收减免工作。有关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执行。各地在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财务司),联系电话:010-6390615163906836。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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