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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相关增值税业务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函[2004]6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4
实施时间: 2004-12-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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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我处取消八项行政审批项目,现就相关增值税业务后续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关于明确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14号)第(3)条:纳税人依上述规定的两种方法计算调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确有困难,需采用其他方法计算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市局审批。
  本项审批取消后,纳税人依上述规定的两种方法计算调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确有困难,需采用其他方法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以税政业务问题解答卡片形式报市局确定。
  二、停止执行《关于明确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3]26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国税发[1995]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自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月10日内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纳税人提出申请的月底前认定完毕。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需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报市局批准。
  本项审批取消后,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国税发[1995]15号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需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以税政业务问题解答卡片形式报市局确定。
  三、停止执行《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15号):纳税人年流动资产发生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以下的,由主管征税机关鉴定,超过30万元的,应报市局审批。
  本项审批取消后,纳税人年流动资产发生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以下的,由主管征税机关鉴定,超过30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以税政业务问题解答卡片形式报市局予以鉴定。
  四、停止执行《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226号)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未经市国税局批准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因相互“磨帐”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凭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确认抵扣。
  本项审批取消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原则上严格执行总局规定,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企业因相互“磨帐”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凭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抵扣。
  五、停止执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56号):各征收分局对我市文化出版单位的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的比例,要每年核定一次,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核定的比例上报市局批准。
  本项审批取消后,各文化出版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对我市文化出版单位的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的比例要每年核定一次,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核定的比例上报市局备案。
  六、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计算机软件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280号)第3条: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一律按市信息产业局和市国税局联合下发的产品名单为准。
  本项审批取消后,对应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市局不再与市信息产业局联合下发产品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参见市信息产业局确认下发的软件产品名单,确定是否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七、停止执行《关于印发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3]212号)第二、1条: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优惠政策须经市局批准并一律采取先征后退办法。
  本项审批取消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总局规定,并按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八、停止执行《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修订办法》(大国税发[2003]213号)第三、1条:福利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还上年已纳增值税的书面申请,填报《福利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月底前进行审批,3月底前予以退税。2条:年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4条:减免税审批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查管部门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查验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对资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通知纳税人补齐或规范填写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全且规范的进行实地调查,签署调查意见后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传递给税政部门。
  税政部门对受理岗传来的资料进行政策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传递给主管局长。
  主管局长对税政部门传来的资料进行审批,属于分局权限的,将批示后的资料传递给税政部门;属于市局权限的,传递给市局。
  市局按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批后,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批资料归档。对经退税审批准予退税的按有关规定实施退税操作;对未批准的,应补征上年未征或已退的税款。
  本项审批取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的规定进行退税,并于每年2月底前按《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修订办法》(大国税发[2003]213号)第三、3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上年退税情况进行审核,填写《福利企业年度减免税情况审核表》(见附件),对不符合退税规定的应补征上年未征或已退的税款。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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