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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计算机软件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2001]280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8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04-12-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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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在计算机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各基层局遇到了一些问题,经我们调查了解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计算机软件产品生产企业征、退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应当一律征收增值税。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具体是指在软盘、硬盘、光盘上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以及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网上直接传送的,到户开发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二、对随同计算机软件产品销售的硬件、设备等,应单独核算销售收入,如果软、硬件收入划分不清,对硬件应按其采购成本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三、对亭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一律按市信息产业局和市国税局联合下发的产品名单为准。凡与本条有抵触的原规定,应停止执行。
  四、如果企业当月销售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除正常核算外,还应作如下帐务处理:按软件产品销售收入×13%计算出应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补贴收入;企业收到退税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税务机关实际退税时,退库的税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已纳税额,其差额留待以后月份退还。
  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缴纳的增值税原则上按季退还,如果企业资金紧张,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月退税。
  六、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退税后实际税负仍高于3%时,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由各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重新确定其退税率,同时报市局备案。
  七、本通知除第三条外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准予公交双界面CPUIC卡电子收费系统等22个软件产品登记的通知》(大信发[2001]29号)——第一批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名单(略)
  2.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准予汇源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等31个软件产品登记的通知》(大信发[2001]33号)——第二批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名单(略)
修正:
本法规第三条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相关增值税业务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函[2004]6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4
实施时间: 200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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