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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56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09-12-2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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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转发给你们,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已开通网上报税功能,但尚未推广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扣缴义务人,可使用我局网上报税系统的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模块,选择“0100工资、薪金所得”征收品目代码,通过互联网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对尚未开通网上报税功能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已推广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而由于该系统尚未升级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暂时无法进行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可通过我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报告表》(数据导入模板),填写时选择“0100工资、薪金所得”征收品目代码。持储存介质、打印的纸质申报表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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