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56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09-12-2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3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转发给你们,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已开通网上报税功能,但尚未推广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扣缴义务人,可使用我局网上报税系统的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模块,选择“0100工资、薪金所得”征收品目代码,通过互联网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对尚未开通网上报税功能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已推广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而由于该系统尚未升级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暂时无法进行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可通过我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报告表》(数据导入模板),填写时选择“0100工资、薪金所得”征收品目代码。持储存介质、打印的纸质申报表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监司便函[2 2015/1/29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7] 2017/6/5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豫人社函[2009] 2009/4/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 鲁地税函[2009] 2010/1/1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年 津人社局发[201 2016/6/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 厦地税发[2009] 2009/12/23
中共安徽省委人才工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 皖人社秘[2024] 2024/6/6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相关问 2014/2/10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企业年 云劳社[2004]81 2004/9/1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 2006/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