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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社保[2005]2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4-25
实施时间: 2005-4-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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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公司,省公司省直部:
  为了规范全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加强对业务档案的管理,省公司在对上海市社保经办机构和吉林市社会保险公司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和总结的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并就做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公司可利用本公司现有的档案管理条件,并参照档案系统制定的档案管理规定,按照此次下发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实行业务档案归口管理。
  二、各地要借集中管理业务档案的机会,将2004年以前,尤其是实行计算机管理之前各年度的业务台帐等进行一次归集和整理,正式移交给档案室,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三、各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要本着严肃认真和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历史资料的归集和整理工作,力求完整真实,做到应存尽存。要选派责任心强,有一定档案整理经验并熟悉业务工作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以保证这项工作的质量。
  四、由于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刚刚起步,省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还有待完善,暂以试行稿下发。归档分类情况,各地可按本次下发分类表的大类项划分,分类项可加以细化,业务资料范围和业务用表范围可作调整。省公司七月底前将组织一次督查工作。各地在试行中的具体完善意见和建议,请与省公司养老一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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