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执业人员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09]14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2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等有关规定,我会将组织2010年度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按时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我会在册全部执业注册会计师。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我会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负责。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2009年12月31日。
  三、任职资格检查申报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3)。
  (四)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转非申请、《非执业会员登记表》(附件4)、执业证书原件,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提出申请。
  四、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要求:
  (一)在任职资格检查过程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检查工作,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暂缓检查:
  1.不履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
  5.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我会提交检查材料(附件5、附件6):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时间要求,在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时限内上报材料,确保检查工作按时完成。
  五、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程序与进度安排
  (一)我会所属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理相关材料,并于2010年2月24日至3 月3日(周六日休息)以A4纸打印上报。其中,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上报材料应同时加盖总所、分所的印章。
  具体办事流程(附件6):1、到财务部办理交纳会费情况证明;2、到继续教育部办理年度培训情况证明;3、将相关材料报注册部审核。
  (二)我会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主要核对:1、聘用合同;2、人事档案的托管;3、薪金的发放;4、社保基金的缴纳;5、执业情况。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问题,我会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撤销、注销注册等处理。
  (四)我会将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六、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
  七、截至2010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截至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
  八、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我会要求其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我会在行业内对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九、其他
  (一)为了保证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自2010年1月至2010年2月期间将停止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检查材料上报前,通过我会网站首页“注册管理----注师年检----注册会计师名单”核对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如有变更事项,请打印后在旁边注明变更后的名称、地址和电话。涉及事务所信息变更的,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
  (三)申报材料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会注册部联系。
  联系人:福立国 联系电话:88392891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3、2010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
     4、 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5、 协会代管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6、2010年度任职资格检查相关部门会签表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注协 注册会计师 年检 通知
  抄送: 中注协、市财政局会计处,窦铮副局长、郭文杰会长、副会长
相关附件:
附件1.xls    
附件2.xls    
附件3.xls    
附件4.xls    
附件5.doc    
附件6.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集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相关资料 京会协[2018]13 2018/9/3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 1997/2/16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云南省第1期注册会计师行业 云会协[2016]14 2016/10/12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行业检 鲁会协[2016]56 2016/9/14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 财考[2010]2号 2010/3/29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2016年度注册 桂会协[2016]17 2016/5/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外部函证[征求意见稿 会协[2009]75号 2009/12/11
云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 云财注考办[201 2011/12/2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海南省注册会 琼府办[2010]37 2010/4/16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我市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 渝会协[2009]12 200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