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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社保[2004]4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8-18
实施时间: 2004-9-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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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公司:
  为了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利益,引导参保单位强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保险缴费诚信体系的建设,省公司决定在全省开展参保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级评定工作,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缴费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开展工作。现将《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缴费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八日
  吉林省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参保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义务,在全省推进社会保险缴费诚信机制建设,营造参保单位讲诚信的良好氛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稽核审计管理办法》(吉社保[2002]61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社会保险三年以上的所有用人单位、非公有经济、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第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负责本级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上级公司负责下级公司推进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直管参保单位由省公司实行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
  第四条 社会保险诚信等级的评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的内容:
  (一)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和年检,登记内容真实准确;
  (二)及时申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及变动情况,附报资料真实齐全;
  (三)经稽核确认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等申报准确;
  (四)依法接受并配合社会保险稽核;
  (五)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拖欠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依法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基数并经职工确认;
  (七)解除劳动关系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
  (八)按规定执行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办法;
  (九)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明晰,有关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表、帐簿、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建立完备、管理完善、保存完整;
  (十)配合社会保险公司做好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管理;
  (十一)配合社会保险公司做好离退休人员指纹采集验证的管理;
  (十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熟知社会保险政策、法律和法规;
  (十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社会诚信情况良好。
  第六条 社会保险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A级为最高级,C级为最低级。依据评定内容按照百分制评分标准进行评定。社会保险诚信等级百分制评分标准(附后)在全省各级社会保险公司通用。
  经稽核评价确认,社会保险A级诚信单位评定标准为100分,必须是连续三年符合评定标准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B级诚信单位评定标准为90分以上,必须基本符合评定标准要求并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确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已停产关停产造成暂时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已制定还款计划并能自觉执行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C级诚信单位评定是80-90分,为基本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或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却拒不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或者拒绝、阻扰社会保险稽核的参保单位。
  对三年内未经社会保险稽核的参保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免予稽核的除外),不进行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视为B级诚信管理。
  第七条 申报程序和评价方法:
  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公司统一组织领导,建立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考核、公示和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社会保险诚信单位由参保单位申请或主管部门推荐,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主动申报社会保险A级缴费诚信单位。
  第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要对参保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对社会保险A级诚信单位实行以下评价管理:
  (一)授予其社会保险A级诚信示范单位标牌;
  (二)在无被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前提下,连续两年免予社会保险稽核;如发生举报,经查实企业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荣誉称号,由A级降为B级或C级;
  (三)优先进行各项社会保险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四)优先办理社会保险申报、转移、结算业务;
  (五)当年及下一个年度社会保险登记内容没有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视为合格。
  第十条 对社会保险B级诚信单位实行以下评价管理:
  (一)在无被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前提下,每三年当地社会保险公司稽核次数不超过三次;
  (二)加强日常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指导和帮助参保单位提升社会保险诚信档次。当年内达到A级标准时,次年升为A级。出现C级企业任何一种情况时,当年降为C级。
  第十一条 对社会保险C级诚信单位实行以下评价管理:
  (一)每年当地社会保险公司实行一次以上社会保险稽核,并可根据情况实行重点稽核,上级社会保险公司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法人代表和社会保险经办人员进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其依法规范行为,尽快提升诚信档次。C级企业年内达到上一档次标准时次年升为B级;
  (三)对其上报的所有资料进行逐项严格审核;
  (四)提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不得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六)可将其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公告;
  (七)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参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兑现年薪、晋级、评优、评模范、出国、购置交通工具等实行限制或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公司应以日常稽核和重点稽核情况为基础,以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为方法和验审,确定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诚信等级。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数据库等基础资料,并定期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及时掌握参保单位其他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确保对参保单位诚信等级评定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对拟评定为社会保险A级诚信单位的,可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A级诚信先进单位,对有异议的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参保单位诚信状况的动态管理,鼓励职工和社会各界对参保单位进行监督。对未稽核期间有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参保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实行降低社会保险诚信等级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据《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稽核审计管理办法》(吉社保[2002]61号)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诚信等级标牌、证书的样式,由省社保公司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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