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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5]28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28
实施时间: 2005-10-28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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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煤炭行业税源调查
  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通知》精神,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煤炭行业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了解和掌握各煤炭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炭业户税源信息库,纳入档案化管理,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夯实征管基础工作。
  二、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凡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完备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对已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等,其他设立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但已实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待设立手续完备后,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清理和检查煤炭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强化对煤炭企业分支机构和小型煤炭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账簿,根据各地实际,采取委托代征、核定征收、税控装置监控等方法,加强日常巡回管理,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切实把煤炭企业税收管住、管好,最大限度地堵塞漏洞。
  三、搞好纳税评估
  要根据《通知》要求,认真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赣国税发〔2005〕33号),在信息化的支持下对所辖煤炭业户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强化纳税评估工作。在纳税评估中,主管国税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相关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同类企业的能耗、物耗平均值,总结煤炭行业税源变化的一般性规律,制定出适用于当地煤炭行业纳税评估的投入产出比、产品耗能比、平均利润率以及平均税负等指标。并可同时使用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多种评估模型,对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的情况进行纵向比较,对不同纳税人同一时期的情况进行横向比较,综合分析测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纳税的差距,以提高煤炭行业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实行有效管理,强化税源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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