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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7]5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9
实施时间: 2007-3-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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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一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管理问题
  (一)《规定》第五条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管理问题,仍按照《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赣国税发〔2005〕274号)规定执行。
  (二)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省局将不再派人实地核查,由设区市局接省局通知后派人实地核查,并在10日内将核查情况及初步意见上报省局。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问题
  (一)不再需要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规定》第八条“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各地执行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IC卡暂扣通知书》(附件1),同时,暂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应分别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位和防伪税控设备保管岗位人员保管。
  (三)《规定》第八条“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系指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其附列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规定》第十条有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仍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省局赣国税发〔2005〕6号转发)的规定执行。
  (五)《规定》第十八条“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该项进项税额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已按照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证相符并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限,否则不得列入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同时,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六)《规定》第二十七条所述认证结果为“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列为失控专用发票”的情况,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问题
  (一)《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存放要求系根据《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1]286号)文件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
  (二)《规定》第九条第三款“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其中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网上认证系统所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纳税人通过网上认证系统自行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后,按规定装订成册。
  四、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销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在按《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缴销其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一并收缴其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并向纳税人出具《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通知书》(附件2)。
  (二)《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纳税人应先将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码和纸质发票退回税务机关予以缴销,不能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作废处理。
  五、其它问题
  (一)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有未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暂不需在防伪税控发票发售子系统作失控发票录入。
  (二)总局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下发前,有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均由各地自行印制,其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实行编号登记管理(由设区市局统一按县区名编制字轨号)。
  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要将《规定》及本通知的各项规定(特别是有关作废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宣传培训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及办税服务厅管理岗位人员,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各地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向上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反映。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IC卡暂扣通知书(略)
     2.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缴通知书(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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