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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关于印发《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鄂监[2009]5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5-22
实施时间: 2009-5-22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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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安永华明、北京立信、中勤万信、北京兴华、北京京都天华、中审、中瑞岳华、北京永拓、中和正信、万隆亚洲、利安达、北京中证天通各会计师事务所在鄂分所:
  为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的会计监督行为,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等有关规定,我办制订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如有新的建议,请及时反馈湖北专员办,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制度(试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制度(试行)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财政部提出的“统一部署、分步实施、便利高效、联动协调”的原则,不断解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进湖北省境内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通过定点负责、动态监控,规范湖北专员办的行政监督行为,提高湖北专员办会计监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主要目标
  适应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紧密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特点,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转变监督理念、丰富监督手段、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水平,构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三不”预防体系。一是建立注册会计师“不愿违规”的宣传教育机制;二是建立注册会计师“不易违规”的制度保障机制;三是建立注册会计师“不敢违规”的监督约束机制。发挥湖北省境内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领域中的带头作用。
  (三)工作原则
  1.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服务于监督之中,认真听取事务所的意见,慎重考虑提出的合理要求。
  2.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特点,重事实,重依据,讲原则,严格程序,依法行政。
  3.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务所获取不当利益、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
  4.支持事务所做大做强做优的发展战略,加强沟通协调,为事务所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监管制度
  (一)宣传教育制度
  发挥网络互联互通优势,利用我办对外网站,设立“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窗口,并设立如栏目:
  1.行业新闻。主要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近阶段的重大事件,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重大经济要闻,追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热点、焦点,下设行业动态、相关新闻、热点聚集等三个子栏目。
  2.政策法规。主要收集整理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条例。下设监管法规、专业标准、相关法规三个子栏目。
  3.执业监管。主要宣传监管动态、业务检查进程及要求,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下设监管动态、业务检查、典型案例三个子栏目。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强化监督机制,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确保行业服务、监督、管理和协调所需信息和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使我办的监管工作上水平、上档次、创一流,各所发生重大事件应进行报告和报备。
  1.实行报告的事项
  (1)事务所章程中事务所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的变更;
  (2)正(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的变更;
  (3)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4)事务所解散与清算办法;
  (5)事务所涉及诉讼、仲裁和被行政处罚的事项;
  (6)事务所之间实行联合或合并的意向书、协议书;
  (7)湖北专员办或事务所认为必须及时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2.实行报备的事项
  (1)事务所年度工作总结和业务专题总结(4月30日前);
  (2)事务所会计报表(半年报7月30日前,年报4月30日前);
  (3)事务所年报审计业务报备汇总表(4月30日前,表样见附件);
  (4)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的聘用或解聘(4月30日前);
  (5)本办或事务所认为必须报备的其他重大事项。
  湖北专员办将相关报告、报备情况纳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分析评价,凡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进行报告、报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三)走访制度
  专员办为履行财政部赋予对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职能,加强同事务所、被审企业之间的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监督随机调查走访制度,有利于掌握第一手资料,充分了解、及时掌握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被审企业会计信息等情况,进一步延伸行政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行政监督的领域。
  1.建立调查走访组织。调查走访工作由分管办领导或主管处室处长、副处长任组长,具体分管业务人员组成走访调查组,确保调查走访活动的组织落实。
  2.确定调查走访范围。证券资格事务所审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为调查走访的重点对象,选择走访对象要做到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针对性。
  3.调查走访内容。主要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过程、执业控制程序、被审企业的经营情况,听取、征询有关事务所和被审企业对专员办行政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约谈制度
  为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审计业务质量水平,建立约谈制度。
  1.约谈范围。专员办每年根据工作安排,选择发现有审计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部分未纳入当年检查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约谈。
  2.约谈对象。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或相关人员。
  3.约谈内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承接、质量控制、内控制度建设、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异常变动的处理等。
  4.约谈程序。需要实施约谈时,应事先确定约谈单位和约谈事由、约谈内容及实施时间。
  (五)现场检查制度
  现场检查是专员办依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政监督的重要手段。检查工作项目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或湖北专员办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进行。
  1.检查范围。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过程中由企业延伸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时由会计师事务所延伸检查到被审计企业;异地专员办发现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规线索请求协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违规事件。
  2.组织实施。按照检查规则开展检查工作,包括制订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事项、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等。组织检查组实施检查。3.结果认定。检查人员要对检查工作底稿负责,检查组长要对检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检查报告要经过检查组集体讨论并由检查组长定稿,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下达检查处理决定书、移送处理建议书。
  (六)质量分析制
  通过对事务所财政监督检查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质量分析,建立考核评价体系,有效提高财政监督质量。
  1.执行部门。成立质量分析评价小组,制订分析评价实施细则,根据分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考核评价,上报质量分析年度报告。
  2.质量分析。充分利用走访、约谈、现场检查等监管资源,对监督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3.结果利用。根据质量分析评价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后进单位督促整改,不断提高监督质量。
  (七)监督跟踪回访制度
  监督跟踪回访是监督部门依据检查结论开展跟踪督促落实的一种财政监督工作方式。
  1.跟踪回访对象。经湖北专员办或其他专员办检查并受处理的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
  2.跟踪回访的内容。处理决定下达后,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对社会公告后的反馈情况等。
  3.跟踪回访方法。开展检查跟踪回访工作,要制订工作方案,确定跟踪回访单位、回访内容、回访时间、处理问题的原则。
  4.跟踪回访措施。对及时整改,措施得力予以肯定;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八)工作协调配合制度
  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
  1.建立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财政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监督工作通报制度。湖北专员办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由省财政厅、武汉特派办、省证监局、省注协、省国资委以及相关事务所等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或监督工作通报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分析监管工作情况和问题,研究具体措施,协调解决监督工作重大事项,尽量避免重复检查。
  2.建立线索移送制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案件线索,应报主管领导审定后,根据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案件线索移送事宜,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接受单位应及时审查,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7日内,向相关单位通报处理结果。
  3.建立办案协作制度。建立湖北专员办与事务所、其他专员办、地方财政监督部门、证监部门、其他监督职能部门的日常协调配合机制。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实行信息共享。
  附:事务所年报审计业务报备汇总表(表样)
  会计师事务所____年度年报审计业务报备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序号

客户名称

报告意见类型

客户利润(万元)

是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业务收费(万元)

签字注册会计师

 

一、上市公司

 

 

 

 

 

 

 

 

 

 

 

 

 

 

 

 

 

 

 

 

 

 

 

 

 

 

 

 

 

 

 

 

 

 

 

 

 

 

 

 

 

 

 

 

 

 

 

 

 

 

 

 

 

 

 

 

 

 

 

 

 

 

 

 

 

 

 

 

 

 

 

 

 

 

 

 

 

 

 

 

 

 

 

 

 

 

 

 

 

 

 

 

 

 

 

 

 

二、中央企、事业单位

 

 

 

 

 

 

 

 

 

 

 

 

 

 

 

 

 

 

 

 

 

 

 

 

 

 

 

 

 

 

 

 

 

 

 

 

 

 

 

 

 

 

 

 

 

 

 

 

 

 

 

 

 

 

  注:
  1.填报客户范围为湖北省境内的上市公司及中央企事业单位。
  2.客户利润栏填列审计后合并报表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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