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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预[2002]138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17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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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直属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地税局,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中心支库、各支金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手续费的管理,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三代”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三代”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时间。
  从2002年1月1日起,“三代”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三代”手续费退库。
  二、“三代”手续费项目及比例。
  实行“三代”手续费的项目包括:法律、法规、条例、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文件中规定的“三代”手续费项目。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自行实施的“三代”行为不予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最高不得超过5‰(详见附件一)
  三、“三代”手续费的承担及预算管理。
  (一)市地税直属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机关和财政机关征收区县(自治县、市)级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区县(自治县、市)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而支付的“三代”手续费,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全额承担;市地税直属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机关和财政机关征收市与区县(自治县、市)共享收入而支付的“三代”手续费,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各自分享的比例分别承担;地税机关征收市级固定收入而支付的“三代”手续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市地税直属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三代”手续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应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垫付,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通过预算支出安排给市地税局后,由市地税局拨付市地税直属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
  (三)加强“三代”手续费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按实际支付金额填制“三代”手续费支付情况表(见附件二),会同级财政局审核签章后,按季(季末15日内)报送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年终由市财政局据此办理与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结算事项。市地税直属分局比照办理。
  四、“三代”手续费预算编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三代”手续费,由市地税直属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按当年预计“三代”税款及手续费比例编制预算,上报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列入当年预算。
  五、“三代”手续费的使用范围。
  “三代”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现行财政拨款管理办法执行。手续费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用作税务机关的经费开支。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帐簿,及时核算“三代”手续费收支情况。
  六、各级财政机关要加强对“三代”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限期予以收回,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征管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三代”手续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最高不得超过5%。(详见附件一)
  八、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属2001年应提退未提退的“三代”手续费,按新办法执行,区县(自治县、市)应单独列表并作说明。2002年1月1日后各地税局或财政局在收到通知前已退库的属2002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
  附件:1、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项目和手续费比例
     2、×××年×××区县(自治县、市)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情况表(区县地税局、财政局填报)(略)
     3、×××年市地税直属分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情况表(市地税直属分局填报)(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项目及手续费比例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经与市地税局协商,现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项目及手续费比例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79]153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217号)
  项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他无形的,其应纳税款由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手续费比例:代扣代收(即法定扣缴税款)2%代征5%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217号)
  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手续费比例:2%
  三、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217号)
  项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手续费比例: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委托代收税款按2%付给手续费。
  四、资源税
  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79]153号)
  项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手续费比例:代扣代收(即法定扣缴税款)2%;代征5%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业务经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65号)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投资方向调节税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手续费比例:4%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79]153号)、《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85]91号)
  项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手续费比例:代扣代收(即法定扣缴税款)2%代征5%
  七、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工商各税提支手续费的几项规定》(财税字[1973]53号)、《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79]153号)
  项目: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提取5%以内的代征手续费
  手续费比例:5%
  八、印花税
  依据:《印花税》、《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153号)
  项目:《印花税》第三十二条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手续费比例:代扣代收(即法定扣缴税款)2%代征5%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79]153号)
  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土地使用税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手续费比例:5%
  十、土地增值税
  依据:该税必须经由国土部门协助征收。经市财政局商市地税局,土地增值税实行委托代征。
  手续费比例:5%
  十一、车船使用牌照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工商各税提支手续费的几项规定》(财税字[1973]53号)、《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79]153号)
  项目: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提取5%以内的代征手续费
  手续费比例:5%
  十二、农业税
  依据:《重庆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项目: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税款。
  手续费比例:代扣、代收和代征税额的2%
  十三、农业特产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财农字[1994]7号)、《重庆市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项目:经省级财政机关决定或批准,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农业特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手续费比例:代扣、代收和代征税额的2%
  十四、耕地占用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的问题通知》(财农字[1988]3号)
  手续费比例:代扣、代收和代征税额的2%
  十五、契税
  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项目:第二十条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代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手续费比例:代扣、代收和代征税额的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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