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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预[2000]3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0-4-6
实施时间: 2000-4-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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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
  为进一步加强对罚没收入专用票据发放、领用、保管和销毁工作的管理,根据《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管理规定》实施三年的情况,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管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云南省财政厅
  二○○○年四月六日
  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管理补充规定
  从1996年执行《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管理规定》(云财预字[1996]第169号文)以来,对加强罚没收入财务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罚没收入专用票据发放、领用、保管和销毁工作的管理,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罚没收入专用票据发放实行下管一级办法。省发放省本级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各地、州、市财政局罚没票据;地州市财政局负责本级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及辖区各县、(区、市)财政局罚没票据,各县(区、市)财政局发放本级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各乡(镇)财政部门罚没票据。
  省本级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各地、州、市财政部门,须在当年年末将次年所需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的数量、种类做出计划报省财政厅一式两份。票据发放时间定为每年4月、8月、11月三个月的20—25号。
  二、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统一归口到财政部门领取。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地、州、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领取。地、州、市级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县(区、市)级财政部门向地、州、市财政部门领取。县(区、市)级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及乡镇部门向县(区、市)级财政部门领取。领用时须持机关介绍和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填写“罚没收入专用票据领用单”一式三联,凭财政部门预算处(科)签认的三联单发放,到指定地点领取。
  财政部门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对罚没收入专用票据,必须按票据的种类分定额和非定额两种票面(定额票据分别按票面金额),按领用、发放顺序分别设置账务进行登记。
  三、严格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的结报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份按所登记的“票据出纳账”对上年的罚没收入进行清理核对,做出票据结报清册,将结报清册中所列罚没收入数与金库核对,与所属各级执法部门核对,并将核对的情况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如汇总的上报结报清册中所列罚没收入与金库入库数不一致的,要作出书面说明。
  四、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的销毁实行属地管理办法。从2000年开始,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的销毁;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罚没收入票据的销毁;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县级行政执法单位和乡镇执法单位罚没票据的销毁。核销工作统一,在每年的3—5月进行。业务量相对小的,可集中在地州统一销毁,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派人到实地进行监销;业务量相对大的,按属地原则销毁,报上一级财政备案,上级财政应派人进行监销。
  罚没收入票据存根的核销,必须根据票据出纳账,编报票据结报清册。罚没收入专用票据清册应分种类,按编码顺序填写票据结报清册,对“领用”、“发出”、“收回”、“上交”、“作废”、“残损”、“结存”等事项进行认真清理、汇总。并根据汇总的结报清册,填写票据销毁清册一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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