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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行政许可法》有关会计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会[2004]2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3-26
实施时间: 2004-3-26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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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现就我省会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会计电算化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有关内容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记载。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前参加会计电算化考试的,可颁发成绩单。以上工作均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会计电算化考试培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均不能审批或指定培训点,由参加培训人员自愿选择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公平竞争,以信誉、质量、品牌赢得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应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财政部制订考试大纲印发给考生,省财政厅不再组织编写培训辅导教材,如果会计人员需要,本着为会计人员服务的原则,河北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可以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组编写培训辅导教材,各市及考生自愿订购。今后,各市财政局均不得强令考生订阅任何考试辅导教材。
  四、省财政厅原发文要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三本订本账由省统一印制、统一征订,现修改为省财政厅负责按国家会计制度要求设计下发会计账簿、凭证等格式,不做定点购买账、证的要求。各市、单位自愿到河北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订购三本订本账或有关账薄、凭证。各市均不得强令企业、单位到财政部门统一订购任何会计账簿、凭证。对会计账簿的监管工作依《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进行。
  五、取消会计电算化甩手工记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行政审批性质的验收。各地通过日常的行政监管,做好相关工作。
  六、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合并、终止等初审和审批、发放证书、会计代理记账审批和发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和注册、贯彻财政部出台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内控制度的师资培训、为会计人员办理30年荣誉证书等会计的行政管理工作,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会计人员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举办会计的各类考试时,向申报人员或考生发放的报名表、卡、报名手册、考场规则、考试须知等均不得收费。
  各市要认真对会计管理工作中有悖于《行政许可法》的发文、规定等进行清理,坚决杜绝乱审批、乱收费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树立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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