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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3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监[2003]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7-9
实施时间: 2003-7-9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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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履行《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3]59号)和财政部《关于下发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表及填制说明的通知》(财监[2003]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今年继续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范围和组织形式
  (一)检查时间。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今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从7月份开始,到9月中旬基本结束。
  (二)检查组织方式。仍采取上下联动、分级负责方式进行。省财政厅负责本厅确定的被查单位的检查、处理和公告工作。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组织实施,独立处理、处罚和公告,并将检查结果按照本通知要求上报省财政厅。
  (三)检查范围。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本级情况,省财政厅已研究确定了省直被查单位。各市财政部门的检查范围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1、会计基础薄弱、管理混乱的行业和单位;2、未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3、会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单位。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各市财政部门在检查企业时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委托或委派检查组延伸对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1、企业的违规问题对当期会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未予披露或披露不恰当,需要依法追究企业的会计责任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的;
  2、企业的违规问题改变其损益性质,导致其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的;
  3、应披露的企业会计政策变更、或有事项、关联方交易等重大事项未对外披露的;
  4、企业有重大偷逃税行为的;
  5、审计费用明显偏低的;
  6、其他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责任的重大事项。
  (五)检查人员及费用。检查工作以财政部门专职监督检查机构的人员为主进行,也可以适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参加。聘用人员必须符合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被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的各项检查规则和保密制度。各市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是否执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薄;
  2、是否存在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6、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7、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8、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9、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金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10、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11、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12、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13、其他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履行审计程序和出具审计报告。
  1、是否完整地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是否审查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2)应收、应付账款的审计,对其债权、债务,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函证,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函证时,是否采用了相应的替代程序;
  (3)对存货的审计,是否进行了监盘,抽样方法是否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规定,对存货的计价是否进行了测试;
  (4)对固定资产的审计,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实地检查,对折旧的计提是否进行了复核计算;
  (5)对长期投资的审计,是否获取了有关的合同及授权文件,是否审查了长期投资收益核算的正确性;
  (6)对所有者权益的审计,是否获取了投入资本的验资证明或其他证据,对企业调整的期初未分配利润以及弥补住房周转金赤字情况是否进行了审计鉴定,对当期计提的盈余公积是否进行了验证;
  (7)对各种收益的审计,是否审查了与之相关账户的关系,是否存在重要审计遗漏事项,是否检查了有关的原始凭证;
  (8)对成本的审计,是否核查了产品成本计算及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
  (9)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审计,是否检查了有关的原始凭证,核查了相关的计提方法与计算过程;
  (10)是否了解了企业的或有事项,对或有事项是否进行了调查和取证;
  (11)是否审查了实收资本到位和核算情况。
  2、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记录是否真实详细,是否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过程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是否如实体现;
  3、是否严格执行了三级复核,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相符,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是否恰当,如有无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用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问题。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务求实效。要注意与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切实避免重复检查。对有关部门已列入2003年度审计或检查计划的单位,或者2002年度已经审计或检查的单位,一律不再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同时,各市财政部门内部各有关职能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成效。
  (二)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各项规定。要严格规范检查工作程序,认真收集检查证据,依法作出处罚。要坚持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对严重的违规行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坚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贯彻检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提高检查成效。要结合检查内容进行重点调研: 1、结合被查企业的行业特点,如何完善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2、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企业资产运营机制、监督机制?3、新时期如何发挥财政监督职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4、五年来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基本经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抓好信息工作,及时以工作简报形式向省财政厅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要一追到底,查深查透,并及时整理上报典型案例,以点带面,有效促进检查工作。
  (五)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注意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检查人员没有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和单位利益受到损害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报送检查工作总结的要求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财政局要认真进行总结。2003年9月10日前将检查报告及汇总报表、典型案例等材料(包括软盘数据)上报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处(局)。上报材料主要包括:
  1、总结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是检查工作的前期准备及组织实施情况。
  (2)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主要有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量,检查结果的分析、归纳和公告情况,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3)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包括拟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已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违法违纪问题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移交情况。
  (4)对存在问题成因的分析。
  (5)有关调研情况。
  (6)意见和建议。包括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建议和省财政厅工作建议等。
  2、汇总报表及软盘。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束后,各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表5至表9(见附件1),将汇总数据及相应的软盘,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省财政厅。
  3、典型案例。各市应从今年检查的被查单位中挑选2个问题较多、有典型意义的被查单位,整理成案例报省财政厅。典型案例内容包括:
  (1)标题。上报的案例必须有一个切合实际的醒目标题。
  (2)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查单位名称、所在地、行业,组织形式(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主要财务状况等。
  (3)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包括如何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违法表现形式、特征,财务会计处理(含会计分录),查出问题的金额。
  (4)检查结果的处理。包括对人对事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对违规事实应说明违反的具体政策、制度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应详细写明处理结果,移交处理的,应写明移送机关的名称、处理建议及处理结果。处理结果是否发生争议、复议或诉讼,结果如何。对被查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何建议。
  (5)动机分析。应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进行认真分析(主观原因:如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故意作假等;客观原因:如技术差错,政策理解错误,受他人胁迫等)。
  (6)警示作用。从中可汲取的经验和教训,这部分重点分析和解剖,要有理论阐述,有教育意义和启发性。
  4、调研成果。各市财政局要于年底前上报1-2篇关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方面的调研报告。
  二○○三年七月九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财政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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