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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审计监督认真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00]25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0-3-24
实施时间: 2000-3-24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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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审计监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实施依法治区、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我区审计机关成立以来,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围绕全区经济发展大局,严肃查处经济领域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地维护了财经秩序,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法制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纠正不力,审计决定难以落实,致使一些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直接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结果。
  为了更好地贯彻《审计法》,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治区党委、人大对进一步做好我区审计工作,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切实解决好“审计难、处理难、落实更难”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各级审计机关,要继续加大审计工作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改进工作方法,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全面贯彻《审计法》,认真落实审计决定,为审计监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保障我区经济建设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现就加强审计监督、落实审计决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审计处理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按照《审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它财经法规,严格审计执法,切实保证审计执法质量。通过认真执行审计决定,规范被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对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必须依法追究,处理处罚到位,绝不姑息迁就。
  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公务。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被审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机关提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要求,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不得拒绝、推诿。对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决定》,要严肃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拖延。
  三、审计查出的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违纪违规问题,特别是牵涉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审计机关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的同时,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审计决定的落实。
  四、《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依法下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被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并在审计决定生效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对3个月内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审计机关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采取财产促使措施,并由各级政府追究被审单位和法人代表的责任。
  五、《审计决定》需要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或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的违纪违规款项,应当积极配合,并对有关上缴财政的款项,及时代收代扣和清缴;税务机关对审计机关下达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应当依法征收;金融机构对审计机关依法要求查询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情况、建议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措施,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协办部门应自《审计决定》生效30日内,将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函告审计机关。
  六、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个人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审计中屡查屡犯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按照《审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规,依法严肃追究个人责任;对性质恶劣、数额较大的经济违纪问题涉及的有关人员,要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人员,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各有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受理情况于30日内通知审计机关。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结果告知审计机关。
  八、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事项、典型审计条例以及严重干扰审计执法的行为,要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公布审计结果,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形成有利于监督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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