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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会[2005]2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4-22
实施时间: 2005-4-22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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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公开程序: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2005年1月22日公布);《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会[2005]20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拟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办理条件: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基本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规、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手续: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到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报名考试。
  办理流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到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公示方式:考试公告在省级报刊刊登,考试成绩到省财政厅网站(http)查询
  办理时限:考试后20日内公布成绩;成绩合格人员在成绩公布20日后申请领取证书。
  费用情况: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次50元;证书工本费16元。
  办公时间:报名时间见考试公告,领取证书时间按当地财政局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时间。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会计处0311-87010253、87011251-6710及各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相关电话
  监督电话:省财政厅监督处0311-87010226监察专员办公室0311-87010225及各市财政局相关电话
  办理地点邮编:考试报名地点见报名公告;领取证书地点:省财政厅(康乐街35号,邮编050051)及各市财政局。
  咨询渠道:拨打省、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电话咨询或登陆省财政厅网站(http)及各市财政部门网站查询。
  办理渠道:到现场办理
  状态查询:拨打省、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电话
  附件: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程序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相关附件: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程序.doc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xls    
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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