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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9]7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5
实施时间: 2009-5-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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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保证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的相关数据按时录入征管系统,并进行审核。
  二、加强对实行跨地区经营纳税人的管理,总机构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有关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对有关分支机构的疑点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发出协查函(式样附后),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有关协查内容应及时给予答复(式样附后),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审核。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纳税人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及时开展税负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汇缴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分析总结,并写出工作报告;各市局和省直属征收局要于每年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电子文件)。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附件:1.税务协查函式样
  2.税务协查复函式样
  二○○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1
  税 务 协 查 函
  地税协字[    ]第    号
  :
  现将                               转去,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协助查证下列问题是否属实, 结果请函复。
  附件: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复函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使用说明
  1.本文书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跨地区经营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审核时,对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的数据存在疑义的,需要外地税务机关协助核查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抬头“          :”:横线处填写收函方税务机关名称。
  (2)“现将             ”: 横线处填写需对方协助检查的单位名称。
  (3)“  年 月 日”:原则上为一个月的时间,法定节假日顺延。
  (4)“查证下列问题”:填写需协助查证的具体问题,若需协查的事项较为复杂,可填写附件详细说明。
  (4)“复函地址”处:填写发函机关详细地址。
  (5)“联系人”处:填写发函机关负责与对方联系人姓名。
  4.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委托异地协查,只能在同级税务机关间进行。
  5.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协查单位一份,存档一份。
  附件2
  税务协查复函
  地税协复字[    ]第   号
  :
  你局《税务协查函》(     税     字[    ]第     号)收悉,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                   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证。现将查证结果回复如下:
  附件: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文书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协查结束后,将协查结果告知委托协查单位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抬头“       ”:横线处填写委托协查单位名称。
  (2)“(     税     字[    ]第    号)”:横线处填写所回复的《税务协查函》的字号。
  (3)“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横线处填写查证时间。
  (4)“结果回复如下:”处,填写协查结果,如果页数不够可增加附页。
  (5)“附件”处,填写附件的名称、份(页)数。
  4.本文书为本文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对方单位一份,本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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