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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旧版发票延期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字[2009]9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26
实施时间: 2009-10-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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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84号)规定:“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旧版发票原则停止使用”。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一些地方出现了部分新版发票供应不上的情况,同时又存在某些纳税人的旧版发票和部分地税机关代开的旧版发票尚有库存而要求延期使用等情况。因此,一些企业和基层地税征收部门要求自治区地税局在新版发票供应不上的情况下,能否安排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旧版发票可以同时使用。为进一步明确旧版发票延期使用的具体口径和掌握尺度,经研究,现将本次发票换版工作中旧版发票延期使用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严格执行。
  一、对新版发票可以正常供应的,其对应的旧版发票应该停止使用;对新版发票的确供应不上的,其对应的旧版发票可以延期使用,但最迟不超过2009年12月底。
  二、对使用旧版冠名发票的企业,库存量较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和征管部门审验并报区局征管处同意后,可以延期使用至2010年2月底止,2010年元月底前做好新版发票报印工作;库存量少的,应通知企业提前一个月做好新版发票的报印工作。
  三、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当在2009年11月底前,认真做好各类新版发票(包括冠名发票)印制数量的统计和报印工作,以便各发票承印厂家有充裕的时间做好印制新版发票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全区地税系统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圆满完成。
  四、全区地税系统旧版发票缴销工作的完成时限相应延期至2010年3月底。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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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旧版发票延期使用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 2005/7/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 2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