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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9]8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4
实施时间: 2009-5-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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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发票防伪能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强化以票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自治区地税局决定自2009午7月1日起,我区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实行第三轮换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换版的必要性
  (一)控制假发票泛滥的需要。近年来,由于发票伪造、贩假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撅,发案率高、涉及面广,使国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的正常工作,而税收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提高发票印制防伪功能,维护纳税人和消费者权益,确保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发票领域应用高科技的综合防伪技术,已成为税务系统的当务之急,我区发票换版势在必行。
  (二)配合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需要。2009年我局开始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规定,国标税控收款机必须配套使用统一规格的国标税控发票,原非税控发票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适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必须换版。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特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提出的“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普通发票管理思路,我区新版普通发票经过修改整合,由原来的服务、娱乐、文化体育、交通运输、建筑、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邮电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等十类行业50种发票,简并为五类42种发票:(1)服务、娱乐、文化体育类;(2)交通运输、建筑、转让无形资产类;(3)邮电通信、金融保险类;(4)销售不动产类;(5)其他(除以上行业之外的票据)(具体票样详见附件1纸质文件),其特征如下:
  (一)发票种类的划分
  我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按票种式样管理权限、发票开具方式和是否有奖三种形式划分,具体划分如下;
  1.按票种式样管理权限划分
  (1)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
  (2)全区统一式样发票。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列举的营业税9个税目,结合实际行业使用需要,发票种类分别为:《地方税务机关涉农免税劳务代开统一发票》、《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和《定额通用发票》等。
  (3)冠名发票。
  2.按发票开具方式划分
  (1)电脑发票,包括税控发票(卷式、折式)和非税控发票(折式);
  (2)定额发票;
  (3)手写发票。
  3.按设奖情况划分:分为有刮刮奖和无刮刮奖两种。
  (二)新版发票的规格
  电脑发票分为税控发票(规格为76mm×177mm、190mm×110mm和总局指定规格)和非税控发票(规格为190mm×110mm和总局指定规格)。定额发票规格改为210mm×80mm等,手写发票规格改为190mm×110mm。
  (三)发票名称及适用范围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折式)适用于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2.《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折式)适用于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折式)适用于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运费和其他相关服务费时向付款人开具。
  4.《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折式)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开具。
  5.《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折式)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
  6.《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折式)适用于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依纳税人申请,符合代开发票范围和代开发票的基本条件,由税务机关开具。
  7.《地方税务机关涉农免税劳务代开统一发票》(折式)适用于在广西境内提供涉农免征营业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劳务费用时,由劳务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
  8.《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折式)适用于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
  9.《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适用于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服务收取款项时开具。
  10.《保险业专用发票》(折式)适用于从事财产保险业务,收取保费时开具。
  11.《保险业专用发票》(手写发票)适用于从事财产保险业务,收取保费时开具。
  12.《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折式)适用于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保险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时开具。
  13.《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手写发票)适用于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保险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时开具。
  14.《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折式)适用于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实施项目管理的纳税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15.《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手写发票)适用于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实施项目管理的纳税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16.《建筑业统一发票》(折式)适用于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实施项目管理的自开票纳税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
  17.《建筑业统一发票》(手写发票)适用于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实施项目管理的自开票纳税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
  18.《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折式)适用于从事销售不动产应税劳务、实施项目管理的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在不动产所在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19.《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手写发票)适用于从事销售不动产应税劳务、实施项目管理的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在不动产所在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20.《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折式)适用于从事销售不动产应税劳务、实施项目管理的自开票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在不动产所在地开具。
  2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手写发票)适用于从事销售不动产应税劳务、实施项目管理的自开票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在不动产所在地开具。
  22.《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折式)适用于银行代收通信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费用时开具。
  23.《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式)适用于银行代收通信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费用时开具。
  24.《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折式)适用于中国民航各航空公司的销售部门,包括其国内办事机构和销售代理单位,在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机票时开具。
  25.《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定额通用发票》适用于从事除建筑业、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上、转让无形资产以外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26.《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票)适用于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27.《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适用于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28.《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手写发票)适用于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29.《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车辆通行费微机发票》(折式)适用于从事为车辆通行提供管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0.《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运输代理服务专用发票》(折式)适用于从事运输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开具。
  31.《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运输代理服务专用发票》(手写发票)适用于从事运输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2.《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医疗服务住院收费专用发票》(折式)适用于从事医疗服务住院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3.《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手写发票)适用于从事医疗服务门诊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4.《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折式)适用于从事医疗服务门诊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5.《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交通运输、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式)适用于从事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业除外)、建筑业(适用于零星、小额等不实施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工程业务)、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6.《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交通运输、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卷式)适用于从事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业除外)、建筑业(适用于零星、小额等不实施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工程业务)、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7.《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交通运输、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手写发票)适用于从事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业除外)、建筑业(适用于零星、小额等不实施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工程业务)、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8.《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道路客运微机发票》(折式)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路客运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9.《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包车专用发票》(手写发票)适用于从事道路运输包车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40.《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折式)适用于从事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41.《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卷式)适用于从事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42.《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手写发票)适用于从事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三)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编制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我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的发票代码12位,发票号码8位,按如下规则编制:
  1.发票代码编制规则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第6、7位为印制年份代码(例如2009年印制的发票以09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行业划分为: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
  第9位为发票类型代码,其中,“1”代表统一发票,“2”代表企业冠名发票,“0”代表其他。
  第10位为发票种类代码,其中,“1”代表电脑发票,“2”代表手工发票,“3”代表定额无奖发票,“4”代表税控无奖发票,“5”代表自开电脑发票,“6”代表自开手工发票,“7”代表定额有奖发票,“8”代表税控有奖发票。
  第11位为发票金额代码,“0”代表无金额限制版,“1”代表佰元版,“2”代表仟元版,“3”代表万元版,“4”代表十万元版,“5”代表百万元版,“6”代表元版(金额为10元以下),“7”代表拾元版(金额为10-99元)。
  第12位为发票联次代码,“1”代表1联,“2”代表2联,“3”代表3联,“4”代表4联,“5”代表5联,“6”代表6联,以此类推。
  2.发票号码编制规则
  全国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为保证每份发票编码的唯一性,在印制同一发票分类代码的普通发票时,发票号码应连续编制。
  (四)新版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结合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编码和密码唯一性的数码防伪措施,新版发票增加了语言识读提示防伪、专业技术密码防伪两项防伪措施,并对原有的物理防伪措施进行改进,提高了发票的防伪性能,新版发票的防伪特征如下:
  l.CLD信息编码识读系统(简称语言识读提示防伪)。即在每份发票的发票联“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其他特定区域上用特殊防伪无色油墨喷印一种根据税务部门需要自行编制的话种语言等信息,采用图形码加密缩微与专用语言提示仪,使用专用识读笔点读,自动识别,并通过语音告知用票户发票真伪。
  2.喷码防伪系统(简称专业技术密码防伪)。主要是在印刷环节随机布印密码、奖区和查询码。其中有奖发票上的“密码”和“奖区”上用银浆覆盖,发票开具使用后,用户可刮开银浆覆盖层,确定中奖情况,通过税务公开的查询系统查询密码,初步鉴定发票的真伪。无奖发票上的“查询码”不需覆盖银浆,用户取得发票后,利用“查询码”可通过税务公开的查询系统初步鉴定发票的真伪。
  3.物理防伪,即发票用纸、发票监制章油墨和印刷底纹的防伪,发票用纸和发票监制章油墨的防伪具体如下:
  一是发票用纸和发票监制章油墨的防伪。新版定额发票采用广西地税专用水印纸+底纹印制,手写发票发票联采用广西地税专用水印纸+荧光条印制,电脑发票发票联采用广西地税专用水印纸+荧光条或干式复写纸印制。电脑发票中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采用于式复写纸印制外,其余发票均采用广西专用水印纸+荧光条印制。
  发票监制章采用总局指定的防伪红色荧光油墨印制。
  二是专用防伪品的特点。我区新版发票物理防伪要素有:广西专用水印纸、荧光条、底纹、防伪红色荧光油墨和GLD信息油墨,其特点分别如下:
  (1)广西专用水印纸:发票的发票联统一使用白色专用水印纸,水印图案为局领导书写的“广西地税”字样和税徽,水印图案透光量少,对光看会看到比纸透明的水印图案。
  (2)荧光条:多联电脑发票和手写发票的专用水印纸增加了隐形荧光条防伪,对光看隐约看到透光的平行白色条纹,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平行的白色条纹呈紫色荧光条反应。
  (3)底纹:定额发票在防伪水印纸的基础上再加版纹防伪技术,即在统一使用的白色专用水印纸上印有彩色底纹。我区新版元版定额发票底纹印色为淡绿色,拾元版定额发票底纹印色为淡橙色,佰元版定额发票底纹印色为淡紫色。面额不同的定额有奖发票发票联与兑奖联的裁剪线上分别加印与票面底纹颜色相同的团花。
  (4)防伪红色荧光油墨: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专用荧光防伪油墨,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橘红色反应。
  (5)GLD信息油墨:新版税控有奖发票GLD信息油墨喷印区域在发票联与兑奖联裁剪线中央,新版定额有奖发票GLD信息油墨喷印区域在发票联与兑奖联裁剪线上部,其余发票的GLD信息油墨喷印区域均在发票联“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上,此油墨为隐形油墨,无法被复制,只有使用专用识读笔点读,自动识别,并通过语音告知用票户发票真伪。
  针对停车场、环卫收费、公交车、出租汽车等需使用大量的低面额定额发票,为降低纳税人的营业成本,新版20元以下定额发票均采用简易防伪措施进行印制,即只采用广西专用水印纸+底纹印制+查询码防伪。
  (五)新版发票的版面特点
  1.版面行业特点
  新版发票将多个行业用票合并在一起,简并了发票种类。税务机关对不同行业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的管理,根据发票票面上“分类代码”第8位行业代码所指定的行业进行行业用票的区分。
  2.条形码印刷。新版电脑发票和定额发票发票联、有奖发票兑奖联、手写发票包装封面上以及发票包装箱上均加印有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信息的条形码。税务机关可通过激光扫描仪读取条形码信息,进行发票出入库、发售及有奖发票兑奖情况管理等。
  三、发票管理要求
  (一)发票票类管理设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我区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印制。结合《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发票管理要求,为统一《系统》“发票票类管理”,新版发票《系统》中“发票票类管理”的《系统》“代码”和各类发票名称“描述”具体规则如下:
  1.新版发票《系统》中“发票票类管理”的“代码”按照发票式样管理权限进行归类排序,共设4位数,第1位为票种式样管理权限代码及自治区、各市行政区代码,第2至4位为各类发票数量排序。
  2.“发票票类管理”的“代码”第1位数含义:1为全国统一式样发票;2为全区统一式样发票;“代码”第一位以英文字母大写表示的为自治区及各市行政区域代码,其中:0为自治区、A为南宁市、B为柳州市、C为桂林市、D为梧州市、E为北海市、F为崇左市、G为来宾市、J为贺州市、K为玉林市、L为百色市、M为河池市、N为钦州市、P为防城港市、R为贵港市。(以自治区及各市行政区域代码为“代码”第一位,主要是对除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全区统一式样发票外的其他类发票的排序,如冠名发票)。
  3.发票名称的“描述”和《系统》代码。新版发票因同一票种涉及多种面额,为方便管理,新版发票在《系统》中发票名称“描述”应分别详细阐述发票行业和面额,相同发票名称不同行业和面额的发票各分配一个《系统》代码(附件4:《广西地税统一发票代码表》)。例如:
  (1)电脑版《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服务业折式)《系统》代码为2301;
  (2)手写版《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服务业佰位)《系统》代码为2310;
  (3)定额版《定额通用发票》(运输业500元)《系统》代码为2002;
  (4)南宁市排序第一的冠名发票《系统》代码为A001。
  4.各市发票系统管理员应及时按照《广西地税统一发票代码表》增加新版发票代码,今后因实际需要须增加发票种类的,应向自治区地税局申请需增加发票种类的《系统》“代码”。
  (二)发票的印制
  1.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的编排。一是全国统一式样发票的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进行编排。如《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进行编排后审批印制。二是电脑发票的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编排后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印制。三是定额发票和手写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编排后审批印制。
  2.发票用量计划的报印。各市发票管理员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本月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发票的发票用量计划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审批印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印的除外。
  3.发票的批文号由桂XXXXXX组成,其中第一位用英文大写字母作为自治区、市代号,第二、三位代表年号,后三位代表批文的顺序号(第一批次的批文序号为001,第二批次的批文序号为002,以此类推)。
  自治区及各市英文字母(大写)编排如下:
  0:代表自治区(适用于在全区范围内使用的发票);
  Z:代表区局直属税务分局
  A:代表南宁市;
  B:代表柳州市;
  C:代表桂林市;
  D:代表梧州市;
  E:代表北海市;
  F:代表崇左市;
  G:代表来宾市;
  J:代表贺州市;
  K:代表玉林市;
  L:代表百色市;
  M:代表河池市;
  N:代表钦州市;
  P:代表防城港市;
  R:代表贵港市。
  例如:桂A09002,表示南宁市2009年第二个发票印制批次。
  三、新版发票的开具与管理要求
  (一)各市应加强对用票户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做好发票使用情况的查验、缴销工作,按月(季)要求用票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及发票填开情况报表,并将对用票户的发票查验、缴销情况或用票户报送的发票领、用存、使用情况报表数据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
  (二)各单位在进行发票用量计划报印时,需做好本单位发票一定库存量计划的报印。
  (三)年度终了后,各单位发票管理员须通过《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发票管理”模块“查询统计”菜单,将《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发票收发存结报》和《发票收益情况表》三个报表按照年度打印成纸质文件,以及“印制管理”菜单下“印制批准文书查询”,将年度内所有发票印制批准文书打印成纸质文件,签字盖章后,装订成册归档。
  四、普通发票换版的时间与步骤
  (一)此次发票换版时间自2009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7月1日至9月30日为过渡期,新旧版发票可以同时使用,截止到9月30日旧版发票原则停止使用,从10月1日份开始,新版发票全面推广使用。
  (二)原使用非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市局先更换防伪措施,按照原发票票样印制使用,待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后再更换使用国标税控发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发票换版的工作要求
  这次普通发票换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抓紧做好各项工作。
  (一)做好新版普通发票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开展发票换版相关知识的培训,加强税务人员对新版发票的认识;另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和发票换版的必要性,以及新版发票的防伪功能,提高广大用票户和消费者依法用票、索票的积极性和对假发票的防范意识,营造整个社会监督发票使用的氛围。
  (二)做好旧版未使用发票的清缴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人员,成立旧版发票清理工作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税务机关内部领用以及纳税人已购旧版发票进行全面清理,各工作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严防在新旧发票的换版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
  一是做好发票缴销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换版通知,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发票缴销。纳税人办理发票缴销,必须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附件2),同时将《发票领购簿》和应缴销换版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收缴应缴销的发票,并在《发票领购簿》上登记缴销记录和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章。对因纳税人失踪、走逃等原因造成的应缴销未能缴销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查明原因,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作缴销处理。缴销工作完成后,应填制《发票缴销(核销)分类统计表》(附件3)。
  二是做好发票核销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对需核销的发票要进行整理,造册登记,填制《发票核销审批表》(附件2),报上级税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送到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销毁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经办人和一名监察部门人员共同监督销毁,监销人员必须在《发票核销审批表》上签字。核销工作完成后,应填制《发票缴销(核销)分类统计表》(附件3)。
  核销的方式有两种,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实施:一是由市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派员与县(区)局有关人员共同完成监销工作;二是经市级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局组织县(区)局有关人员交叉完成监销工作。
  三是《发票缴销登记表》和《发票核销审批表》中有关发票核销和缴销的数据要及时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
  四是发票核销和缴销的有关资料,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中,《发票缴销(核销)分类统计表》(附件3)要汇总报市局备案。
  五是2009年11月底前,各市地税局应向自治区地税局汇总上报《旧版未使用发票缴销汇总表》(附件3)。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票样(2009年版)见纸质文件(略)
  2、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核销审批表(略)
  3、发票缴销(核销)分类统计表、旧版未使用发票缴销汇总表(略)
  4、广西地税统一发票代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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