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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普通发票换版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9]10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2
实施时间: 2009-7-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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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营业税项目管理系统的通知》(桂地税办发〔2009〕39号)及《关于营业税项目管理系统试运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项目办便函〔2009〕2号)的规定,我区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于2009年6月中旬开始纳入营业税项目管理系统管理,使用系统统一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的电脑版《建筑业统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并逐步取消手写版《建筑业统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为确保我区地税系统2009年普通发票换版顺利进行,配合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系统的上线运行工作,现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84号)的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种类的调整
  发票种类由原来的服务、娱乐、文化体育、交通运输、建筑、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邮电通信、金融保险和其它等10类行业50种发票,简并为6类38种发票:(1)服务、娱乐、文化体育类;(2)交通运输、转让无形资产类;(3)邮电通信、金融保险类;(4)建筑类;(5)销售不动产类;(6)其它类(除以上行业之外的票据)。
  二、发票名称及适用范围的调整
  (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折式)“适用于建筑业应税劳务、实施项目管理的纳税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调整其适用范围为:“适用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折式)“适用于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实施项目管理的自开票纳税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调整其适用范围为:“适用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自开票纳税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交通运输、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式、卷式、手写发票)的发票名称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交通运输、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交通运输、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式、卷式、手写发票)“适用于从事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业除外)、建筑业(适用于零星、小额等不实施工程项目管理的建筑工程业务)、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调整其适用范围为:“适用于从事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业除外)、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三、发票版式的取消
  2009年9月1日起取消手写版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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