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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会[2003]4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8-7
实施时间: 2003-8-7
法规类型: 会计信息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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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总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为大力促进我省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适应政府转变管理职能的需要,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我们制定了《云南省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根据本试行办法,对照检查本单位、本部门会计电算化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本部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促进本单位、本部门会计电算化水平的提高。
  二、已甩掉手工记账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云南省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表》,连同本单位所制定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本项工作必须在2003年10月底前完成。
  三、各级财政部门将通过抽查、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会计执法检查等管理方式,对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促进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电算化会计信息。
  附件:一、《云南省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二○○三年八月七日
  云南省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监督与管理,以促进 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条 为适应政府转变管理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需要,对申请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实行备案制,财政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第四条 已开展会计电算化并已达到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条件的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者,可以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并填写《云南省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附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或报经主管部门复核签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监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监管办法,并负责省属或省级垂直管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监管工作,并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中央、省属或省级垂直管理的各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行业、本系统会计电算化工作实际,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订适合本行业、本系统会计电算化工作规划及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对本行业、本系统下属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工作进行审批。经批准甩掉手工记账的下属单位,所填写的《备案表》必须经主管部门复核签章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单位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必须保证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必备条件:
  (一)会计核算软件
  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并取得合法使用权。各单位应积极采用经财政部或省(市)财政厅(局)评审通过(具有批复文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以促进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开展。
  (二)电算化工作设备
  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及相关配套设备。
  (三)电算化工作人员
  配备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人员。从事软件操作、审核记账人员应持有《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初级),从事电算维护、电算审查、数据分析人员应持有《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中级)。
  (四)试运行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必须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并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五)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结合本部门或系统、单位实际,建立适合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的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为与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要求相适应,各单位必须结合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特点,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电算化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六)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及《云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并经财政部门考核合格。
  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可做好电算化工作总结,报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自行甩掉手工记账而采用计算机记账。
  第八条 各单位在使用会计核算软件过程中,对会计核算软件做出修改或对会计电算化工作做出重大调整时,应报省财政厅或各地、州、市财政局备案。省财政厅或地、州、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对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件的合法性进行现场复审,以促进单位提供真实、完整全面的会计信息。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各单位上报的《备案表》。如发现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中存在问题,有权组织专家对该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行为进行现场考核,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单位必须根据整改意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加以完善。如被考核单位在规定期限未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财政部门有权做出取消该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行为,并按《会计法》及相关法规对该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监督与管理力度,要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会计人员后续教育、会计执法等管理活动中,对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实施全方位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大力促进我省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已甩掉手工记账而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单位或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备案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每年年终时,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电算化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云财会字第39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滇单位,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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