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滞纳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社办发[2007]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5-25
实施时间: 2007-5-2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310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省《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我市下发了《转发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20号),在具体执行上述文件中,对2007社会保险年度内(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选择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为缴费基数。选择60%为缴费基数的,必须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关于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社办发[2007]2号)第二条规定:2007年6月30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为了进一步促进欠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及时缴纳保费,同时减轻一次性补缴人员资金压力,对一次性补缴欠费有困难的人员,可实行分期补缴。对2007年内有过补缴记录且2008年底前补齐保费的人员,其分期补缴的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3月18日
没有每月要交多少钱啊
相关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成办发[2013]38 2013/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闽政办[2010]13 2010/4/29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24/1/2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 1994/12/9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 闽人社文[2023] 2023/8/2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 赣府厅发[2003] 2003/1/3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府[2013]201号 2013/7/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 琼府办[2007]9号 2007/1/17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滞纳金及核查补征前手税等征管问 黑财农村[2009] 2009/9/14
关于加快推进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 人社厅函[2016] 2016/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