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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劳社函[2009]140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9-9-27
实施时间: 2009-9-27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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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社保基金中心,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广铁(集团)公司: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印发的《关于加快落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关于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穗劳社规[2009]2号)的附件2《广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及享受相关补贴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相关内容提出如下调整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放宽《指引》中困难企业认定的行业限制
  申请困难企业认定的行业放宽到国家《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中的渔业(A门类中第04大类)、制造业(C门类)、建筑业(E门类)、交通运输和仓储业(F门类中除第59大类外的其它大类)、批发和零售业(H门类)、住宿和餐饮业(I门类)。
  判断困难企业所属行业主要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国家《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进行对照。
  二、适当调整《指引》中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一)第1条认定条件“企业2008年盈利,2009年出现暂时性亏损”修改为“企业2008年盈利,2009年上半年月均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与2008年上半年月均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相比下降幅度超过15%(含15%),且2009年上半年出现累计亏损,但仍维持生产经营”。
  (二)取消第4条认定条件:“申请前1个月末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申请企业只要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就不能认定为困难企业。
  三、适当调整《指引》中要求企业提交审核的资料
  (一)取消资料:2008年末《劳动情况表》(表号:I202-2表,文号:国统字[2006]85号)。
  (二)增加资料
  1.2009年6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2.企业所属环保部门出具的2008年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见附件)。
  (三)其他
  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是指企业2008年度无拖欠税款及银行贷款本息的情况发生。
  1.无拖欠税款情况,以主管地税或国税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2.无拖欠贷款本息情况:无贷款卡的,以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资信证明为准;有贷款卡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打印的有关表单为准(可通过企业开户银行打印)。
  四、区、县级市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快落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附件:广州市企业环保情况检查意见书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 州 市 地 税 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广州市企业环保情况检查意见书.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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