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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52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1-20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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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的“三、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应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中的“第三条”应为“第二条”。
  二、各区局在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时,应按照《通知》的规定做好对“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认定,遇到疑难案例应及时报送市局涉外税务处。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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