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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5]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
实施时间: 2005-1-12
失效时间: 2015-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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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分局按照总局规定,在2005年1月征期加强对辖区内化肥生产企业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对生产销售钾肥的化肥生产企业的免税申报不予受理,待企业按相关规定调整后方可受理申报;各区县分局在本通知下发前对上述企业已按免税申报受理的,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各区县分局在2005年1月征期结束后,应将辖区内生产钾肥的化肥生产企业总户数、企业名称进行统计,并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5年1月12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税[2015]1967号
发文部门:北京海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9-30
实施时间:2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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