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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大政发[2007]90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8-25
实施时间: 2007-8-25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0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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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并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让全体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二)任务目标。以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用3年左右时间将全市各类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自愿参保、强化政府引导的原则;坚持按区域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衔接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包括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应纳入参保范围和参保补助范围的人群,并兼顾考虑进城农民工子女、城镇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做到政策界限清晰、制度之间无缝隙。已经纳入城镇职工覆盖范围的人员应按照相应的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两级统筹、属地管理。具有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非农户籍的城镇居民参加市级统筹,具有旅顺口区、金州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农户籍的城镇居民参加本辖区统筹。
  (三)保险模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低保人员除外),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的保险模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四)缴费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不同人群的缴费标准。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含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人员,下同)按定额缴费,年人均缴费控制在60-80元;其他人员按比例缴费,缴费比例应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左右。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缴费标准随经济发展可做适当调整。
  (五)待遇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适当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保证基金收支平衡。
  1.在支付范围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一定的比例。
  3.为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问题,可建立城镇居民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六)缴费补助。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机制,补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强化政府引导作用,对低保人员给予重点补助,对老年居民、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缴费补助范围和额度。市财政对各单独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七)管理和服务
  1.组织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2.基金管理。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等制度,做好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出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3.医疗服务管理。各统筹地区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内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完善协议内容,加强协议管理。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和结算方式,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服务。
  4.充分发挥城市社区等服务组织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制定有利于引导城镇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优惠政策,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三、深化相关改革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联席会议。为加强对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宣传、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统筹地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政策引导、资金引导、舆论引导和工作引导的政府引导体系,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密切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负责组织所属技工学校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要按时将政府补助资金划拨到城镇居民基金专户,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教育部门要组织协调城镇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的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要组织引导低保人员积极参保,同时配套开展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提高和扩大制度的影响力,大力营造积极参保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成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实践。
  (四)精心组织实施。单独统筹地区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目标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级统筹8月底前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9月1日正式启动。其他单独统筹地区今年年底前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原则和思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充分调研、认真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完成本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案的制定工作。2008年,各统筹地区要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地区要注意研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市联席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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