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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字[2016]11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6-7-26
实施时间: 2016-7-26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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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转发你们,并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
  积极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不再区分成年人、学生、儿童,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50元/人,参保率要保持在95%以上。
  二、按照要求安排落实地方的补助资金。
  2016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20元,其中原380元各级财政继续按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的40元中,中央24元,地方16元,地方负担部分仍按原比例分担。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各级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评估。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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