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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5]43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25
实施时间: 2005-7-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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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转发给你们,对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依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添加其他成分生产的鲜奶,仍按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依照执行。
  200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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