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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67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6-30
实施时间: 2005-6-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2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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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部分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沪国税流[200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本批复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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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sjcr   2014年8月9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本文自2011年7月6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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