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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委宣传部关于下发《大连市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教[2004]478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12-1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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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宣传文化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整合我市宣传文化系统资源,加强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推进我市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和快速发展,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联合制定了《大连市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我市宣传文化系统资源,加强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推进我市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和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和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由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两部分资金组成,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三条 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
  (一)成立大连市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审批领导小组,审定当年安排的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年度预算。年度预算上报市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小组由市委主管宣传文化工作的副书记,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政府主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以及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领导组成。
  (二)在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审批领导小组领导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原则
  (一)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原则。宣传文化事业涉及面广,要加强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全面繁荣和发展我市宣传文化事业。
  (二)保证重点,注重实效原则。安排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不能搞平均主义。要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实际,重点扶持宣传文化精品生产,把有限的资金用于重大文化工程、重点优秀作品创作、优秀人才培养、社会科学繁荣、重大文艺演出资助等方面,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扶持与奖励相结合原则。宣传文化精神产品生产周期长,市民文化素养的提高和文化市场的培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对我市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采取扶持与奖励相结合的形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文化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专款专用、注重节约原则。要根据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基本需要,兼顾可能,合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开支。主要用于:
  (一)重大活动经费。用于举办有关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开支:
  1、全市性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比表彰支出;
  2、全市性各类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所需支出;
  3、全市性重大节庆纪念日的庆典活动和大型综合文艺演出以及市组织参加的重要国际艺术交流活动和市以上艺术节演出等活动的补助;
  4、非商业性高雅文化活动的资助。
  (二)培训经费。用于市组织的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和教学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补助。
  (三)优秀作品创作和奖励经费。用于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奖励经费。
  (四)国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文化设施维修、购置及重点图书馆改造经费和特殊需要补助经费。
  (五)扶持社会效益好、亟须解决的宣传文化企业设备改造及流动资金补助。
  (六)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其他特殊需要。
  第六条 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滥发奖金、补贴及职工福利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三)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经费不足;
  (四)其他不属于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七条 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编报与核定。
  (一)市直宣传文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支持,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我市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和三年滚动项目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项目预算的编制既要着眼于我市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也要符合我市当前的阶段性发展目标,要规范和细化,详细提供项目预算的构成、依据、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以及实施后将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等情况。
  (二)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根据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和国家、省、市有关宣传文化经济政策,结合需要与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并审核预算,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意见,报市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审批领导小组。
  (三)年度项目安排计划经市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审批领导小组审核,报经市长批准后,市财政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预算安排项目下达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第八条 经审定下达的项目,凡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宣传文化有关主管部门对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要加强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下达项目执行,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预算的调整。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年度执行中,确因政策等原因需要调整项目或预算的,需报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审定。
  第十一条 年终结余的处理。宣传文化有关主管部门对市财政局下达的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反馈市财政局。对未完成项目的资金结余,经市财政局审定后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已完成项目的资金结余,要上缴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决算的编报和核批。宣传文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年度决算,认真分析、评价项目实施效果,将项目支出决算及文字说明于下年度1月中旬前报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审定,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于2月底前将年度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审批领导小组和市长。
  第十三条 监督和检查。
  (一)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接受市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要定期对宣传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追踪问效。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或发生挪用情况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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