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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对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7]32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22
实施时间: 2007-11-22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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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的管理,夯实税收征收管理基础,摸清税源底数,堵塞税收漏洞,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精神,制定了《关于对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同时,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各区、县国、地税局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区、县国地税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各区、县国、地税局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信息要主动向对方提供。此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办方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协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做好信息的交换比对,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源管理的机制。
  三、统筹兼顾,全面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
  各区、县国、地税局要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同时应以此次工作为契机,对本地区个体税收定额核定、委托代征单位管理、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和个体工商户用票管理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检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个体税收管理基础工作,实现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全面提高。
  各区、县国、地税局要将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及时向区、县政府汇报,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市国、地税局为了推动各区、县的工作,将在适当时间对部分区、县核发税务登记的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附件: 《关于对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2007年11月22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机关服务水平和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从2007年11月20日起到2008年1月31日,对各类集贸市场内已经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范围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种类
  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二)核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在各类集贸市场内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自通告之日起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手续。
  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具体事项
  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具体事项如下:
  (一)负责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的机关
  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进行,以国家税务局为主,地方税务局为辅。
  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手续时,税务机关都应予以受理。
  (二)纳税人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件须携带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2)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已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或签字)的税务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三份);
  (5)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6)上述复印资料均使用A4纸。
  (三)费用
  本次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本、副本内芯和副本皮。对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超过规定期限申请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均按照北京市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使用发票的权利。
  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2007年11月20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的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精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集贸市场内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在2008年1月底前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负责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的机关
  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进行,以国家税务局为主,地方税务局为辅。
  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手续时,税务机关都应予以受理。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有效保障我市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组织成立以主管征管的局长任组长、征管处处长任副组长的“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此次核发税务登记证相关工作。
  各区、县局也要组织成立相应的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核发税务登记证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征管科、信息中心、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和税务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科,由征管科牵头组织、具体协调部署各项工作。各部门实行科、所长负责制,指定一名科、所长负责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遇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区、县局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征管科:负责制定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实施方案;负责区、县国、地税局进行数据比对和基数认定工作;负责与市国、地税局征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核发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负责对相关部门进行核发业务的辅导培训;负责核发税务登记证表的供应工作。
  税务所:负责核发税务登记证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开展调查统计等项工作;负责对区、县局管辖的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进行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宣传、辅导、培训;负责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对纳税人政策咨询解释,税务登记表的发放、收取、审核、录机、上传等项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用户权限的设置;负责协助征管科进行数据的查询、比对工作;负责计算机硬件的配备、调试、网络支持和维护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信息上报和对外宣传等工作;
  政策法规科(法制部门):负责开展核发税务登记证相关政策、制度、办法的修订及监督执行。
  三、核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在本市各类集贸市场(包括专业市场、封闭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核发税务登记条件的,一律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核发税务登记证各阶段工作安排
  (一)调查准备阶段
  1.2007年10月1 日至10月20日,各区县局负责对辖区内各类集贸市场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
  开展调查的原则:
  (1)国、地税局联合开展调查工作
  继续发扬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资源优势,区国税局应主动与区地税局取得联系,由国、地税两局一同深入集贸市场开展调查。通过调查,达到摸清个体税源底数,减少漏征漏管;重新核定定额,达到应收尽收的目的。
  (2)继续依托委托代征单位
  继续发挥委托代征单位对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管理的优势,协调、发动委托代征单位,做好核发税务登记证的调查工作。与此同时,摸清委托代征单位的情况。
  (3)部门协调、整体推进工作的开展
  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加强与集贸市场主办单位的协调,加强国地税之间的协调,加强与信息部门技术支持的协调,整体推进发证调查工作的开展。
  2.2007年10月21日至11月19日,市国、地税局根据调查情况制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和核发税务登记证宣传通告。
  (二)实施阶段
  2007年11月20日至2008年1月31日,为此次核发税务登记实施阶段,由各区、县局对符合核发税务登记证条件的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办理核发税务登记证件须携带的资料如下: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2)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已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或签字)的税务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三份);
  (5)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6)上述复印资料均使用A4纸。
  2.费用
  本次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本、副本内芯和副本皮。对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超过规定期限申请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按照北京市发改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具体操作:
  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具体操作流程,将纳税人相关信息录入相关系统,进行打证和管理等相关事宜。
  对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信息,并进行证件发放、税种认定、定额核定等操作,但不进行发票票种核定。
  国税部门在进行税种认定时,“纳税期限”应核定为按“次”。实行委托代征方式的“征缴方式”设为“委托代征”。对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在CTAIS系统中,通过“纳税人信息维护”模块录入“所在市场”和“摊位号”。
  地税部门在进行税种核定、定额核定后,对上述纳税人不进行税款入库方式认定。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75号)的有关规定,落实涉税信息定期交换制度。
  4.具体安排如下:
  (1)各、区县国、地税局对辖区内各类集贸市场代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宣传辅导工作;
  (2)由基层国、地税征收机关或各集贸市场代征单位负责对本市场内符合核发税务登记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税务登记表;收取、审核税务登记表以及相关资料;
  (3)由基层国、地税征收机关将收取的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审核后,录入CTAIS及相关系统,通过“国、地税局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系统”传递信息,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在税务登记证地址栏内录入地址信息后,加录“(集贸市场)”字样,如:“北京市××区××礼品店(集贸市场)”,以区别于非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所或转交市场代征单位发放税务登记证。
  对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核发税务登记证后,税务机关暂延用原税款征收方式。
  (三)总结阶段
  各区、县局于2008年2月1日至2月5日对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负责完善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后续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此项工作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取得辖区内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有效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2.核发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工作是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市国税局、地税局部署的重点工作,各单位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
  3.此次核发税务登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急,需要全体同志树立大局意识,发扬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保证人员到位,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
  4.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市场代征单位以及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召开宣传动员会、制作张贴通告、外网宣传以及电话语音、短信提示等各种有效措施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5.各区、县国、地税局在核发税务登记证期间,要及时加强沟通,遇到问题或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解决。
  200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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