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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保险公司营销员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川办函[2009]23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9-9-18
实施时间: 2009-9-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43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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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2009]22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相关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保险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03]248号)中关于“在对保险的营销员征收营业税时,不再区分雇员和非雇员,一律按雇员对待”的规定不再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2003年10月至2008年12月间对非雇员未征收的营业税不再追缴。
  营业税起征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川财税[2009]13号)的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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