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问题和机关私设“小金库”问题处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办发[2007]4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7-5-24
实施时间: 2007-5-2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8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去年下半年全省开展了清理检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各地、各部门通过自查自纠、开展交叉检查和省级直查查出了大量违纪违规问题,清理检查取得成效。省政府决定,今年上半年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违纪违规问题和机关私设“小金库”问题的处理整改工作。现就此通知如下。
  一、严肃财经法纪
  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问题和私设“小金库”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和整改。对有意规避招投标、公示制、报账制和政府采购制度并获取非法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手软,不搞下不为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省财政厅要对少数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进行直接处理。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的,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将派出工作组进行督促整改。各地、各部门将处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于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二、严格政策界限
  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不同阶段查出的问题区别对待,分类处置。
  (一)对自查出的一般性违规问题,由自查单位自行整改;对自查出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应从宽处理、重在整改;对自查出来但尚未自行纠正的问题,应责令其立即整改,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对交叉检查和省级直接检查出的问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
  1.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应责令限期全额退还,限期纠正并视情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2.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之外其他支出的,应责令限期全额退还,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全额收缴。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或开支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应责令限期全额归垫,因资金数额较大难于一次归垫的,列出计划分期归垫。对未经批准变更建设项目内容或变更项目实施地点的,属按规定可以调整的项目应补办项目相关手续,立即整改;属不得调整的项目内容应责令限期纠正。截留挪用支农、扶贫、救灾、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专项资金,应依照财经法规严肃处理。对上述违法行为,应视情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滞留财政专项资金,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应立即拨付到位。对因政府债务和财政赤字导致资金调度困难的,地方各级财政应协调各方力量保证资金的合理调度,确保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因项目自身进度滞后,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变化,部门自行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等造成资金滞留的,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作出调整计划。
  4.对擅自缩小使用范围、降低补助标准的,要制订计划限期补发资金。对扩大使用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的,要尽力收回资金,归还资金原渠道。特别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保资金、义务教育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以及其他政策性补贴资金和直发直补资金,必须限期纠正。
  5.未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主要反映在一些地方财力困难,自筹或配套资金不到位,导致压缩项目规模,减少资金预算,部门或项目单位隐瞒专项资金结余,套取结余资金,地方或项目单位不按项目规定程序报批,随意调增调减专项预算等。对此类问题应抓紧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深化预算体制管理改革,提高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6.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公示制、报账制以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应责令违规单位向当地政府作出书面检讨,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采取措施切实推行各项管理制度。对严重违纪违规、个人谋取私利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7.会计核算不真实,主要表现为项目资金未单独核算,日常公用支出挤占项目支出,专项资金之间相互调剂使用,财务管理混乱等,应责令进行账务调整,限期整改。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建立规范核算模式。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指导。
  8.机关私设“小金库”问题,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侵占、截留国家或单位资金的,应责令限期全额退还;属违规收费、摊派、集资的,应责令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归还。确因各种原因无法归还的,应全额上交国库;属滥用、私分、贪污“小金库”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对上述违法行为,应视情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
  清理检查工作是阶段性的,但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狠抓落实,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依法管理和单位财务管理科学、规范的长效机制。
  (一)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这些问题产生的社会背景、政策制度和主观意识等因素认真分析财经法纪执行不力、基础工作不实、监督管理缺位、财政改革推进不够等方面的原因。进一步提升认识水平,强化法纪意识,夯实基础工作,深化财政改革,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完整、高效使用,促进依法理财、依法用财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好各类财经法规、管理政策和工作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要抓好《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学习和落实工作,通过正面引导和警示教育营造依法行政、按章管理和有序运行的良好氛围。要结合领导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各级干部思想素质、工作效率、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
  (三)深化配套改革。
  1.继续深化财政改革。一是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细化预算项目,推行综合预算,科学合理地做好部门预算的基础工作。通过“开前门、堵后门”,实事求是地逐步提高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标准。二是继续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扩大直接支付比例,完善单一账户体系,减少资金拨付环节,加强支付前的审核监督。三是继续推进非税收入征管改革,完善“收缴分离、票款分离”的非税收入征收手段,拓展收入收缴范围,实行收支分别管理、分别核算。四是严格政府采购管理,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力,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覆盖范围。五是大力推进财政信息化系统建设。结合“金财工程”的实施,积极推进财政信息网络建设。六是进一步深化专项资金报账制、公示制等管理措施。通过规范报账程序、加大审核控制力度,强化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通过公示、公告,广泛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七是推行绩效考评。通过细化考评标准、完善考评方式、扩大考评范围,推行奖惩机制,将预算执行的绩效考评与下年度的预算编制相结合。八是强化财务管理。加强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对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财经法规、财务知识和业务技能教育与培训,落实会计监督职权。
  2.健全各项资金管理制度。根据清理检查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省财政厅正研究修订《四川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等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全方位堵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全面清理各类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对政出多门、内容冲突的制度予以整合,不合理的规定予以废止。对制度有漏洞、有缺陷的予以补充、修订、完善。在制度建设中既全面兼顾、不留盲区,又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既要总结推广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创新做法和好的经验,体现激励原则,又要明确管理责任,增加处罚措施,实行责任追究。
  3.创新监管机制。从机制上保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的稳步提升。一是建立公开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各地、各部门要选择一些重点、热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项目,将其政策依据、决策过程、资金投向和执行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强化评审机制。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对其立项、建设预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为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提供直接依据。三是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力度。各级审计机关要逐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在计划中的比重,不断扩大审计覆盖面。特别要把涉及面宽、资金规模大、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专项资金作为重点项目,有计划地实施重点审计。四是建立跟踪检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选择一些重点项目,介入到资金分配、拨付,项目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4.加强部门协作。各地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形成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合力。在专项检查上,充分发挥财政、审计在监督管理和审计评价上的专业优势,拓展检查范围,搞好绩效评价。在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上,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违规典型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黑财会[2011]24 2011/12/2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小金库 桂财监[2017]87 2017/9/29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切实防治“ 黑财行资[2011] 2011/12/30
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纪发[2010]25 2010/9/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防治“小金库”问题监督检查若干 黑财监[2011]21 2011/12/20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审计局关于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舟财监督[2014] 2014/9/17
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 湘财监[2009]9号 2009/6/15
印发《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 国税发[2011]7号 2011/1/5
关于印发魏迎宁副主席在2011年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 保监财会[2011] 2011/4/6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成立省严肃财经纪律和“小 2014/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