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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04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人事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4-7-26
实施时间: 2004-7-26
法规类型: 会计初中级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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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会计专业中级资格经济法、财务管理、实务(一)、实务(二)4个科目和初级资格经济法基础、会计实务2个科目均为60分,上述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请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级别、科目的考试人员合格成绩进行复核,并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将统计结果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8月1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从今年起,对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各级别证书的人员,实行证书印制序号专人专用的管理办法。请各地按照会计考试软件提供的考试合格人员信息打印并下发相应证书。
  四、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统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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