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9]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4
实施时间: 2009-1-4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1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用于销售或继续加工成农业产品销售,视同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专业合作社应于年初将本社成员生产农业产品品种、最大预计产量等信息,在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约登记,销售非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应按规定征税。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将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应征增值税项目收入分开核算,不能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业务一律通过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免税销售项目的商事凭证和应税销售项目的抵扣凭证。
  五、国税机关年末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对未参与盈余分配的合作社成员身份不予承认,并剔除其生产、加工免税农业产品的数量,予以征税。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事项的辅导,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六、《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农产品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函[2003]262号)第一条废止。
  七、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 河南省地方税务 2011/5/17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财税[2001]422号 2001/5/10
吉林省财政监督局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检 吉财监[2013]14 2013/3/14
关于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 深组代管[2015] 2015/10/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银 宁财[税]发[200 2001/10/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 宁地税发[2006] 2006/4/5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 工商个字[2018] 2018/1/3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9/7/10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2014/3/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 苏地税函[2008] 200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