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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5]17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3
实施时间: 2005-6-13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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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随税同管”,实现精细化管理。社会保险费(以下称社保费)收入在我局组织收入总量中已经占很大比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要以“税费并重”思想指导组织收入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在日常征管工作中认真落实社保费“随税同管”,将税收征管的经验、方法运用到社保费征收工作中,推进社保费的精细化管理。参照税收征管程序制定适合于社保费征管实际的办法和制度,把社保费征管列入税收征管日常工作及检查、稽查范围。结合新一轮征管改革,把社保费管理工作责任分解,随税收管理业务落实到业户经管部门、落实到人。
  二、落实“随税同查”,大力清理社保欠费。各区(市)地方税务局要做好社保费的清欠工作,应定期对欠费户进行清查,查明欠费原因,并按欠费额的大小、偿欠的能力等,有针对性地进行追缴。按照“大户(50万元以上的)重点追、小户不断催”的原则,对有偿还能力的欠费户,要制定行之有效的追欠措施或移交给稽查局继续追欠。要按照市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清理社会保险费欠费操作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199号)和《关于报送<不列入当期应征数指标考核清单>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函[2005]131号)要求,整理有关资料文件,并及时报送和传递文件信息,清理不实的历史欠费。
  各稽查部门应按照《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随税同查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45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稽查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穗地税稽一发[2003]7号)的规定,认真落实“随税同查”的工作要求,每一户企业的稽查,都要同时检查其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与在册人数是否有差别,对于其应参保而未参保人数情况要反馈到对应的区(市)地方税务局,再反馈到市、区两级社保经办机构;检查有否欠缴社保费,对于欠缴社保费的企业,要负责追缴欠费,加大查处力度,对一些恶意欠费案件按规定的程序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核实缴费业户社保关系,准确划分属地管理对象。界定和落实属地征管职责,是把社保费征管工作做实做细做好,提高征缴效率和水平的基础性工作。社保经办机构(主要是省级)的管理体制、运作方式与我市地税属地管理仍有一定差异性,业户参保登记分别由省、市、区三级机构办理,各区(市)地税局经管的社保费缴费人跨区缴费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各区(市)地方税务局要会同辖区稽查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核实经管缴费人情况。对查出不属于本区的缴费人,应将名称、社保代码、注册经营地址、社保关系原所属区、现属区等资料, 按省、市、区级企业分别填写《社会保险费属地征收清查表》(见附件2)上报市局规费管理处,并与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协调。
  四、及时、细致、认真做好缴费账号资料维护工作。业户的缴费账号维护工作是确保社保费按时成功划缴的前提之一,是直接影响社保费征缴率的关键因素。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市局规费管理处《关于做好重签委托授权书与账号维护工作的通知》(穗地税规[2004]3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业户缴费帐户的资料维护工作。
  (一)及时无误地为缴费人录入或更改银行缴费账号,提高电子缴费成功率。
  (二)发现缴费人不规范的银行账号(如:行号、账号格式、银行账号升级等等)或经常划缴不成功的银行账号,要及时进行清理。并分类列出名单,通过书面函件、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敦促缴费人到所属区(市)地方税务局更改资料,或重新签订《委托银行自动转帐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
  五、建立大户档案,加强费源监控管理。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对所经管的社保费缴费大户(年缴费600万元及以上的)应建立档案,在监控其税源变动的同时,定期跟踪其人员和缴费等情况的变动,对缴费大户的分布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年缴费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费源大户,应根据《通知》的要求按年填写《重点社保费费源统计表》(见附件1),于次年1月25日前连同本单位规费工作年度总结及新一年工作计划一并报送市局规费管理处。2004年的社保费缴费大户、重点费源大户的情况,请于今年的8月1日前报送市局规费管理处。
  六、加强对多征、错征社保费退款工作的管理。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多征、错征社会保险费退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2]114号)规定,加强对多征、错征社保费退款工作的管理,对跨月发现多缴、错缴社保费的缴费人需要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见附件3,原《缴费证明》格式同时停止使用)的,应认真审核社保费缴费人的实际缴费情况,再给予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花都、番禺区地税局以及从化、增城市地税局可参照执行)。
  七、积极推行应用“卡基支付系统”征收方式。应用“卡基支付系统”征收社保费是社保费征收“三高一低”模式中,针对少数不适宜使用EFS系统缴费业户,在补缴费时使用的重要补充电子征收方式。缴费人在征收前台可以持“银联”银行卡,通过该系统刷卡缴费。应用该系统既可方便缴费人,减轻银行的压力,又可提高征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广泛宣传,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缴费人使用“卡基支付系统”刷卡缴费。待条件成熟时,市局将完全取消“前台打印缴款书,缴费人到银行缴费”的征收方式。
  要更新观念,突破固有的形式,善于运用合法规范的新方法进行社保费征收,扩大电子划缴社保费覆盖面。对前来征收服务大厅缴费的缴费人,须要求其提供银行账号,特别是私营企业、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须要求其提供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工、农、中、建、广州城市商业银行或农信社均可),以实行实时的电子划缴社保费征收方式。
  八、加强逾期缴费管理,完善催报催缴制度。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逾期未缴交社保费的催报催缴工作,将应收的社保费及时足额的收缴入库,具体要求:
  (一)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社保局和省劳动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94号,以下简称294号文)的规定,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每月11日至月底前,向尚未缴费的单位寄发《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告知欠费人。
  (二)对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次月15天内仍不缴纳的,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向欠费人寄发《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书》(见附件5),并按《条例》和294号文规定,从应缴社会保险费所属月份的次月第16日起,按日加收费款2‰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把社保费征缴的宣传辅导工作做到实处。
  (一)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在做好税法宣传的同时还要做好社保费的宣传工作,以提高缴费人依法缴费意识。
  1.为缴费人提供高效、个性化的缴费服务,使广大缴费人及时了解社保费的征收政策、信息,及时告知缴费人办理社保费的相关征缴事宜。
  2.设立和公布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负责解答缴费人提出的社保费征缴问题,及时收集缴费人对社保费收缴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3.主动与社保等有关部门沟通,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对缴费人进行社保费缴费辅导。除了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进行宣传外,还要采用上门辅导、约谈辅导、政策发布和办税服务厅专人负责指导等多种形式开展缴费辅导工作。要切实做好社保费缴费方式、缴费时限、错缴、重缴的退款手续以及罚款规定等方面宣传辅导。
  十、主动加强与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的沟通协调。各区(市)地方税务局要与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保持紧密的沟通协调。分管社保费征收工作的局领导要亲自主持联席会议。局领导向区、县级市政府领导汇报税收工作时应当一并汇报本区的社保费征收情况,必要时应约请区、县级市政府分管领导、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共同研究社保费征管有关工作。
  附件:1.重点社保费费源统计表
  2.社会保险费属地征收清查表
  3.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4.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5.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附件:
1.重点社保费费源统计表.xls    
2.社会保险费属地征收清查表.xls    
3.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doc    
4.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doc    
5.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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