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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5]7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31
实施时间: 2005-4-1
失效时间: 2013-10-3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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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加强税源管理,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分行业)、分类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税收管理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事项。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税收管理员专业技术等级制度由市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 税源管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实行税收管理员责任制。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优化纳税服务,有针对性进行税法宣传和提供纳税辅导;
  (二)掌握所辖税源户及变动情况;
  (三)调查核实分管范围内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重大涉税事项的变化情况;
  (四)核实分管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
  (五)负责催报催缴税款;
  (六)负责各种税收审核报批事项;
  (七)开展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
  (八)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
  (九)负责发票日常管理;
  (十)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初审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各种规费;
  (十二)负责其他税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减免缓税审批和违章处罚工作。
  第三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下户执行各项税费管理事务时,需提出报告,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操作,所获信息应记录归档,实行信息共享。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接受的工作任务,并提交相关的工作报告。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要使用统一制作的涉税文书处理各项涉税事项。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按要求将纳税核定、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减免税收等涉税资料、数据,准确、及时、完整地整理归档,实行一户式存储。
  第十二条 对比较重要的检查,必须2人以上(含2人)下户检查。
  第四章 税收管理员基本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税法宣传和提供纳税辅导的具体要求:
  (一)以各种不同形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政策。
  (二)采取面谈、电话、信函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释疑解惑,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三)配合本单位利用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辅助服务系统,进行电子公告;协助公开办税流程,展示涉税文书和表格的填写式样,方便纳税人办税;协助公开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等工作。
  第十四条 及时跟踪、掌握所辖税源户及变动情况。
  (一)清查漏征漏管户
  督促分管范围内已办执业证照登记,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日常税源管理;对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按规定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缴纳罚款及滞纳金。
  (二)对清查出的没有办理营业证照,但有应税行为的漏征漏管户按规定程序制定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所辖税源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及重大涉税事项的变化情况。
  (一)设立税务登记管理
  1.核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对纳税人的基本经营、财务核算及房产、土地、车船使用情况、雇员情况等进行实地勘察,草拟纳税人应纳税种的核定意见;
  2.将新开户纳税人的土地、房屋、车船使用等资料、数据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3.办理纳税人财务核算办法及其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手续。
  (二)注销税务登记管理
  1.对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检查核实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并出具检查核实情况报告,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对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实施补缴、加征滞纳金的催报催缴、入库管理,缴销发票;
  2.在限定检查时间内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电话、实地调查也联系不到的申请税务登记注销户,经公告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即可认定为非正常户,将该纳税人由注销受理状态转为非正常户状态,并纳入日常管理监控;
  3.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费、金或税务违章行为的,对其进行催缴,达到立案标准的按规定程序转对应稽查局查处。
  (三)变更税务登记管理
  1.对申请地址跨区变更的纳税人清理税、费、金和办理票证、发票使用情况的审核工作;
  2.为申请变更名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纳税人加具审核意见;
  3.对纳税人发生变更股东、投资者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在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后加具审核意见。
  (四)非正常户管理
  将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且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电话、实地调查均联系不到的纳税人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1.审核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备案材料,将其列入重点跟踪范围;
  2.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监控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及账务处理情况。
  (六)外地来穗经营税收管理
  审核外地来穗经营的纳税人报验的登记资料,并纳入日常税源监控。对来穗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而未在我市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
  (七)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管理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停业的,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督促其结清应纳税、费、金、罚款。发现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督促其及时缴纳。对办理复业登记的纳税人,及时将其纳入正常管理。
  (八)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
  1.负责受托代征单位的资格初审;
  2.负责确定委托代征税收的具体范围,草拟《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按有关规定提出代征手续费比率初步意见;
  3.负责对委托代征税收的日常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第十六条 核实分管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
  (一)根据分管范围内税源控管情况于当年12月20日前作出下一年度税源预测分析报告。
  (二)催报催缴税款管理
  1.对分管范围内的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资料,按程序规定向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2.对经同意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进行跟踪,发现存在延期申请失实的,按程序规定向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三)清理欠缴税款管理
  1.对分管范围内的纳税人发生欠缴税款、滞纳金的催缴;
  2.根据分管范围内纳税人欠税管理信息,提出进行欠税公告的纳税人名单;
  3.对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提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意见。
  (四)重点税源管理
  1.拟定重点税源管理工作方案;
  2.开展重点税源调查,分析重点税源变化,预测重点税源收入,基本掌握重点税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核算、发展状况。接收并定期向相关部门传递税源相关数据、分析报告等信息资料;
  3.掌握重点税源变化,监督、指导纳税人做好税款缴纳工作。
  (五)涉外税务事项管理
  1.负责税收协定的执行、反避税实施、外籍个人税源监管、税收情报交换、现行涉外税收政策组织实施、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等工作;。
  2.外籍个人税收管理。对外籍人员实行税源登记制度和到、离职报告制度。对外籍个人相关税务事项实施管理,监控税源,做好相关档案的归集与整理;
  3.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1)提出需要进行税收情报核实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2)对承办的税收情报资料,须由2名以上(含2名)税务管理人员,在时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后,编制税收情报调查报告及相关文书,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七条 管理各税种审核报批事项。
  (一)核定征收税款事项
  1.按规定拟定分管范围内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纳税人的核定应纳税额的意见;
  2.对分管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方式核定征收税款管理。
  (1)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对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2)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工作程序要求,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拟定纳税人应纳税生产经营收入额、应纳税种和应纳税定额,报集体评议定税小组进行集体评议定税;
  (3)根据集体评议定税的决定确定核定数额,将个体工商户核定应纳税额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对个体工商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纳税额与核定的应纳税额相差达到或超出20%的,或者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定额的,按照评议定税的程序,提出调整其纳税定额。
  3.将相关定税的指标资料、数据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保证核定税款按期、足额缴入国库。
  (二)审核办理分管范围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事项;进行代扣代缴税款相关行政法规、政策的咨询辅导;监督其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三)资产(含坏帐)报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工作事项:
  1.对纳税人申请资产(含坏帐)报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申请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复核;
  2.根据审批项目的批复,对审批同意的事项,制作相关文书;
  3.按照规定需要设立台帐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凭证、证明的管理事项
  负责对纳税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的审批表、有关合同及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转让定价调整事项
  1.受理核实转让定价调整资料,拟定核实意见;
  2.接收并根据市局的核准意见,监督纳税人转让行为的具体事实履行。
  (六)延期缴纳税款事项
  1.负责审核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接收上级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执行,并监控纳税人按批准的期限将延期缴纳的税款足额缴入国库。
  (七)税款退库(抵顶)事项
  1.审核纳税人退税申请(误收税款除外);
  2.审核纳税人多缴税款抵顶的申请。
  第十八条 开展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
  (一)对经管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等工作任务,将相关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并整理相关资料归档。
  (二)纳税评估的实施程序分为选定评估对象、评估分析、评估核实、评估结论四个环节。
  (三)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问题可对纳税人进行约谈,发现的违法违章问题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纠正。
  第十九条 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
  (一)对通过税务日常检查涉及纳税人的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拟定处理意见,报经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转有关部门办理;
  (二)对通过税务日常检查发现纳税人有偷税嫌疑的,提出转对应稽查部门办理的意见;
  (三)阻止欠缴税款纳税人离境
  1.对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提出阻止纳税人出境申请;
  2.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后,按规定程序上报解除阻止出境。
  第二十条 负责发票日常管理
  (一)对达到法定条件需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的纳税人,应提出收缴或停止使用发票意见。
  (二)根据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填写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在规定期限内拟定开票资格认定意见。
  (三)其他发票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一)根据相关征收数据、稽查资料、管理档案等资料进行调查后,对经管纳税户拟定初步评定等级;
  (二)汇集调查核实信息;
  (三)拟定评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按照随税同管、随税同查的原则,加强对各种规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税源监控需要,负责其他税收管理工作。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考评税收管理员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工作规范、完成任务指标、提出改进措施等情况,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五条 强化监督制约,实行巡视检查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定期跟踪检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防止利用权力谋取私利。发现执法过错的情况,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280号)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违反廉政纪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对税收管理员的实际绩效作出综合评价,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先(优)、定酬和评定专业技术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05年4月1日之日起施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13]101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0-9
实施时间:20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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