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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13]10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0-9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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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中心):
  为加快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地税发[2013]71号)的精神,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0]101号)、《关于印发构建专业化税源管理新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90号)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地税发[2013]71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承担税源管理职责的税务人员。
  第三条 税源管理应当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管税为依托,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核查申报纳税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遵循分类管事、分级负责、因事设岗、分工协作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落实税源管理岗位“管、评”分离。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通过岗位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涉税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信息技术水平,培养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能力以及与纳税人的沟通、辅导能力,不断提升税源管理水平。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能级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由市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岗制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开展税源管理工作,实行税收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 根据税源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税收管理员岗位分为基础管理服务类岗位和纳税评估类岗位。
  第九条 基础管理服务类岗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税务登记、社保登记等事项的管理;
  (二)了解掌握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税源变动情况;
  (三)开展发票日常管理和检查;
  (四)实施欠税管理和清缴;
  (五)非正常户的核实认定工作;
  (六)各类规费管理工作;
  (七)部分依申请发起非复杂事项的审核审批及后续管理的工作;
  (八)低风险任务应对;
  (九)实施税务检查;
  (十)提供税法咨询和纳税辅导;
  (十一)其他任务。
  第十条 纳税评估类岗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部分依申请发起复杂事项的审核审批及后续管理的工作;
  (二)中高风险任务应对;
  (三)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开展各项专项检查;
  (四)实施税务检查;
  (五)提供税法咨询和纳税辅导;
  (六)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局属各征收单位根据税源管理的实际需要,在本制度确定的岗责范围内,可以对基础管理服务类岗位和纳税评估类岗位进行再划分。基础管理服务类岗位可包括但不限于划分为:户籍管理岗、纳税辅导岗、一般事项管理(审批)岗等;纳税评估类岗位可包括但不限于划分为:调查核实岗、评估实施岗、税务检查岗等。
  第十二条 局属各征收单位设置税收管理员岗位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管评分离、科学效能、监督制约”的原则,在遵循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基础上,可采取一人多岗,多人一岗的形式。
  第十三条 按照税源分类管理的要求,对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小税源实施税源管理时,应分别设置不同的税收管理员岗位并赋予不同的岗位职责。
  重点税源是指在一定时期被广州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监控管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跨区(市)涉税项目、重点项目;小税源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纳税人以及异地缴纳等税基规模小的零星、分散的税源;一般税源指除重点税源和小税源之外的税源。
  第十四条 承担重点税源管理的税收管理员履行基础管理类的各岗位职责外,还需结合日常税源管理工作需要,开展税收预测和分析,对纳税评估部门下发的评估任务开展约谈、日常检查等方法进行应对,承担部分纳税评估类的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承担一般税源管理的税收管理员,应按照“管事制”的要求,严格履行基础管理类的各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承担小税源管理的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委托代征的工作要求,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对委托代征单位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委托代征协议书》未约定的职责仍应由税收管理员承担。
  第十七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纳税评估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纳税评估工作岗位和职责。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需下户核查纳税人有关事项申请真实性、合法性的,原则上应坚持双人上岗,并将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工作底稿,提交调查意见。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开展日常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在日常检查时,税收管理员应同时开展采集信息、纳税辅导等工作。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送达纳税人的税务文书,应由税收管理员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文书送达程序办理。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征收单位应当充实税源管理力量,加强绩效考核,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对税收管理员的实际绩效作出综合评价,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先(优)、定酬和评定能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征收单位应当完善内控机制,围绕税源管理的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实行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督促和约束税收管理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局属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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