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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劳社函[2009]17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9-2-6
实施时间: 2009-2-6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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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停止发放后与就业失业手册衔接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49号)等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广州实际,对《再就业优惠证》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衔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就[2006]2号)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审批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即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发《再就业优惠证》。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06]61号)“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底,税费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及国家税务机关有关文件规定,原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仍按有关规定向相关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年审。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其享受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继续记录在原《再就业优惠证》内。
  三、持证人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累计未满3年的,但《再就业优惠证》已过有效期,各经办机构继续予以年审。
  经年审后延长有效期的《再就业优惠证》使用到享受满3年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为止。“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指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审批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上述人员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年审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年审登记表》(见附件1),经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再就业优惠证》年审、补换发手续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年审登记表
  2.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停止发放后与就业失业手册衔接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49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附件:
1.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年审登记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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