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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06]204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7
实施时间: 2006-1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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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除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书面申请;
  (三)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操作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四)经办人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需要逐级上报省局审批最高限额的,地市级税务机关需提供除企业报送资料外的核查材料,材料上须有两人以上的核查人员签字,原则上不得委托县级税务机关实地核查。为了方便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上报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中需列明开票限量。(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三、鉴于目前有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初始发行时,未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票人密码载入金税卡和IC卡,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的安全隐患。因此,在初始发行时,必须载入经购票人确认的的购票密码,购票时必须确认密码后方能办理购票手续。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需提供《规定》第七条列明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具有关购票人员的证明资料(资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企业留存联,审核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五、按照《规定》第八条规定需要暂扣一般纳税人结存专用发票和IC卡的,暂扣机关要向纳税人出具扣留收据,并注明暂扣原因。
  六、《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函[2004]176号)附件4中涉及最高开票限额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等文件已被《规定》明确废止,因此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相关依据及提交资料按《规定》及本通知执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仍然按照黔国税函[2004]17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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