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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山东省铁路专用线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5]5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7
实施时间: 2005-7-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92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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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规范铁路专线的发票使用,防范利用运输发票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精神,决定启用《山东省铁路专用线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由各经营铁路专线的纳税人在收取运营费用、装卸费用、保险费用及其它杂费时开具,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它发票不得代替专用发票使用。
  二、发票的开具
  专用发票为税控发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开票软件由纳税人自行开发,机器编号、税控码一栏可暂不填写。
  在填开专用发票时,必须严格区分运费与非运费项目,非运费项目包括保险费、邮寄费等垫付费用以及仓储费、包装整理费、装卸费等其它杂费
  专用发票其它项目的填写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中第四条(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当收货人和发货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时,不加“+”号标记(无法提供的可不填写),不属于纳税人范围的,在“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识别号”项目栏的第二行填写“000000000000000”;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三、发票代码及印刷
  专用发票分类代码为11105,地区代码以各市代码区分,年代码随印刷年份改变。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刷。规格为190mm×102mm,共五联:第一联抵扣联,印刷为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专用发票采用无碳水印纸印刷,存根联、抵扣联、发票联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用专用荧光油墨印刷,发票号码为打码机打印,字体为哥特体,字高3.34mm,字宽1.86mm,字笔道0.34mm,字间距0.99mm,号码总长21.81mm。专用发票最终销售价为1元/份。
  四、启用时间
  专用发票自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启用,各市自行监制的原铁路专线使用的发票使用至8月底后全部作废。
  其它事宜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铁路专线运输专用发票票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3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发票票样改变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8
实施时间: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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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ny381209   2010年5月18日 +25金币
本法规第一条“为增值税抵扣凭证”重复;第二条,倒数第二行“不水域纳税人范围的”应为“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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